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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14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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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起算日期是如何規定的?
《工商總局關于做好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了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起算日期。
(一)信用監管范疇的情形。《辦法》第五條款(一)項規定的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情形,自《條例》實施之日(2014年10月1日)起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日期起算。
(二)行政范疇的情形。《辦法》第五條款第(二)項至第(十)項及第二款規定的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情形,自本《辦法》實施之日(2016年4月1日)起工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撤銷登記及其他行政決定的日期起算。


公司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不一致存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哪些?
1、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出,可能被課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接受警告、限期辦理登記、責令停業整頓、扣繳營業執照甚至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處罰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63條第(二)項: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所得,處以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不超過3萬元,沒有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3、如果企業涉及事項,對企業法人提起的,由公司住所地管轄,而的文書也將送達住所地址,如果因為企業經營地址變更而未收到文書失去出庭辯護機會,經由法庭缺席可能要承擔敗訴風險。(法律依據《民事法》第22條)
4、在債務履行上,如果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債務,給付貨幣的,在接受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上述所在地即為公司住所,即注冊登記地,如果注冊登記地和經營地不一致,可能導致債務履行困難。(法律依據《通則》第88條、《合同法》第62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期限: (1) 舉辦的合營企業屬于下列行業的,合營各方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規的規定,在合營合同中約定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這些行業包括:
① 服務性行業的,如飯店、公寓、寫字樓、娛樂、飲食、出租汽車、彩擴、洗像、維修、咨詢等;
② 從事土地開發及經營房地產的;
③ 從事資源勘查開發的;
④ 國家規定限制投資項目的;
⑤ 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約定合營期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