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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31 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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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貨物運價的分類之三
3.按運輸形式劃分
(1)直達運價。指適用于兩港間直達運輸的貨物運價,沒有轉運過程。
(2)聯運運價。指適用于水一陸聯運的貨物運價,包括港口和車站的轉運費用。
(3)集裝箱運價。指適用于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價格。又可分為按所裝貨物的種類及重量(體積)定價和以箱為單位(不計箱內貨物的種類及重量等)定價兩種形式。
(4)航次租船運輸運價。船舶采用航次租船的形式進行運輸時,對單位貨物或者貨物總量規定運價。航次租船運輸運價一般采用合同運價。

水路貨物運價的分類之四
4.按運價單位劃分
(1)單一運價。指對同一貨種不論其運輸距離長短,都采用相同的每貨運噸運價(以下簡稱“運價率”)。這種運價一般僅適用于短途航線、輪渡或某些海峽間的貨物運輸。我國僅在內河和市內輪渡航線使用單一運價。
(2)航區運價。指適用于同一航區內各港間按不同貨種、不同運輸距離而規定的差別運價。這種運價的特點是同一貨種隨運輸距離變化其運價水平有較大的差別,因此,有時稱這種定價方式為“里程運價”。航區運價又可分為下面兩種主要形式。
①均衡里程運價。同一貨種貨物的運價率的增加隨運輸距離的增加成正比關系,即每噸公里運價為不變值。某些內河航區采用這種定價。
②遞遠遞減運價。對同一貨種,每單位里程的運價隨運輸距離的增加而降低。如在100海里時運價為0.1元/噸海里,則每噸貨物100海里的運費為10元;而在200海里時運價為0.09形噸海里,則每噸貨物的200海里運費為18元。
(3)航線運價。指按照船舶運輸的航線對貨種進行定價。如秦皇島一廣州煤炭運價為30/噸。航線定價也可以包括中轉在內的運輸定價。

溢短貨物的處理
理貨人員在工作中到有溢短貨物時,可按下列要求處理:
1.理貨人員對出口貨物應按裝貨單數字理數裝船,對溢出的貨物不能裝船。如發貨要求裝船,應由發貨人辦理更改裝貨單手續后,方可裝船。對短少貨物,應聯系發貨人補裝貨單數字。發貨人無貨補足,應將整票貨物退關,或由發貨人辦理更改裝貨單手續。如貨人既不退關,又不更改裝貨單,理貨人員應按理貨數字批注裝貨單。
2.理貨人員對進口貨物應按進口艙單數字理數卸船,對溢出或短少的貨物應編制貨溢短單;對散件的貨物,應盡量拆合成原件,如無法拆合時,可按短件溢支處理;對無標志標志不符的貨物,按溢卸貨物處理;對不同票的相同貨物,聯系有關單位確認后,可溢短
3.理貨人員對進口艙單上未列入的貨物,如標志完全不符或卸貨港非我國港口等,不能理數卸船。如船方要求卸船時,應通過其代理人辦妥海關手續后,方可卸船。
4.理貨人員對進口艙單上已列入的貨物,但目的港、運輸標志是屬于國內其他港口,可視同本港口貨物理數卸船。

什么是在出口驗
在出口驗,又稱為裝船前或裝船時檢驗,指在產地檢驗出口商品。
在出口驗又分為產地檢驗或工廠檢驗和裝船前或裝船時檢驗兩種: 1.產地或工廠檢驗 由產品制造工廠或買方的驗收人員在產品出廠前進行檢驗或驗收。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只承擔產品在離廠前的責任,至于運輸途中的品質、數量變化的風險,概由買方負擔。在采用這種做法時,有的還允許買方代表在產地或發貨地監造或監裝,這是國際貿易中普遍采用的習慣做法,已為我國《商檢法》所肯定和采納。 2.裝船前或裝船時在裝運港檢驗 出口貨物在裝運港裝船前,以雙方約定的商檢機構檢驗貨物后出具的品質、重量、數量和包裝等檢驗證明,作為決定商品品質和重量的后依據。這叫做以離岸品質和離岸重量為準(Shipping Quality、 Weight or Quantity as Final)買方在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可以進行復驗,但無權再對貨物的品質、重(數)量提出異議。這一規定顯然對賣方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