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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6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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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間接執行:在外國和舊中國的強制執行中,還有間接執行,即對zhai務人的人身加以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對被申請人拒不自動履行執行文書規定的義務時,人民fa院只能強制執行他的財產,或者強制他為一定行為,而不能以被申請人的人身作為執行的對象和手段。第二,所保障的居住權是維持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否則,保障就不必要。只有在強制執行過程中被申請人以bao力進行反抗,妨礙執行員執行職務時,才可以依法對他的人身采取強制措施,予以ju留;如果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還可以依法追究責任。但這種強制措施, 并不是民事強制執行的手段。 2008年4月1日起實行了新的民訴法,對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加重了處罰。
《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法:
第三條本規定di一條第三項中的“已窮盡財產diao查措施”,是指應當完成下列調查事項: (一)對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核查; (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 (三)無法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本款第二項規定的財產情況的,在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隱匿、轉移財產所在地進行必要調查; (四)被執行人隱匿財產、會計賬簿等資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依法采取審計調查、公告懸賞等調查措施; (六)法律、解釋規定的其他財產diao查措施。 人民fa院應當將財產diao查情況記錄入卷。8、代理未執行案件和解事宜,達成和解協議,處理和解后因當事人反悔導致的恢復執行等問題。
第四條本規定di一條第三項中的“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法定程序拍賣、變賣未成交,申請執行人不接受抵債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又不能對該財產采取強制管理等其他執行措施的; (二)人民fa院在登記機關查封的被執行人車輛、船舶等財產,未能實際扣押的。認為此舉在當前有很強的針對性以及現實意義,有助于解決“執行難”問題。 第五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前,人民fa院應當將案件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diao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聽取其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見。 人民fa院應當將申請執行人的意見記錄入卷。
第九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fa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2,強制執行法律不健全有關執行的規定簡單、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執行fa院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的五年內,執行fa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并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fa院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第十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不立即采取執行措施可能導致財產被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的,執行fa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申請或依職權立即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性措施。 第十一條案件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條件,又符合移送破產審查相關規定的,執行fa院應當在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的同時,將執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fa院進行破產審查。 第十二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送達申請執行人以后,執行fa院應當在七日內將相關案件信息錄入人民fa院建立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信息庫,并通過該信息庫統一向社會公布。
強制執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如何確定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受當事人授權的約束,委托代理人只能在當事人的授權范圍內代理當事人行使權利,承擔義務,代為行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的權限范圍內所為的執行行為,視為當事人的行為,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的權限的范圍的不同,可以把委托代理分為一般委托代理人和特別委托代理。一般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為一般的行為,而不能夠處分實體權利。代理執行案件代理執行案件的技巧及執行的方式、方法即使都非常出色,可打官司,出錢,出時間,耗精力,廢了好大的勁,官司贏了,但是錢拿不到。特別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僅可以為被代理人代為一般行為,并可以根據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代為變更或者放棄請求、進行執行和解等有關處分實體權益的行為。此外,人1院1997年1月23日《關于民事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問題的批復》中確定:如果當事人在授權委托書中沒有寫明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有代理權及具體的代理事項,則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沒有代理權,不能代理當事人直接領取或者處分標的物。《人1院關于人1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2條第2款規定:“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委托代理人的特別授權。”因此,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無權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進行執行和解,代收執行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