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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05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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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等級和賠償之間的關系 殘疾賠償金指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財產賠償,而傷殘鑒定的評級就是為了體現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低等級為10級,代表勞動能力喪失為10%,以此類推,高等級為1級,代表勞動能力喪失為100%,故傷殘鑒定等級直接決定了殘疾賠償金的賠付系數。 傷殘鑒定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1、務必真實反映被鑒定人的真實情況; 2、被保險人在傷者住院期間應督促協助傷者方收集相關材料,并妥善保管; 3、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傷,需通過傷殘評定以獲取殘疾賠償金的賠款,作為致害方應該積極配合處理,并根據事故責任支付相應的鑒定費用; 4、當事各方在鑒定過程中,應該做到尊重客觀事實,盡力配合鑒定師在鑒定過程中的要求,不能做出有影響終鑒定結果的行為,導致終鑒定結果失準。鑒定結果出來后,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及交通事故處理部門,準備相關資料溝通賠付; 5、如果鑒定結果因為鑒定師技能不足、傷者不配合或外部因素介入等原因導致傷殘等級虛高或偏低的情況,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協商解決。如協商未果,則可以通過重新鑒定來還原真實的鑒定結果。
交通事故發生后,如果涉及人身傷害的,受傷的人根據損傷的嚴重程度應當進行傷殘等級鑒定,那么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做?去哪做?需要哪些資料?流程怎么走? 步:什么時候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并沒有明確規定,在什么時候做傷殘鑒定,但一般都是終結后,或出院后傷情已穩定時。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中規定,評定時機----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終結或者臨床治果穩定后進行鑒定。

(一)檢驗、鑒定程序或者違反相關技術要求,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公正、客觀的; (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故意作鑒定的; (五)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六)檢材或者檢材被損壞、不具備鑒定條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公正、客觀的情形。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之日起三日內重新委托檢驗、鑒定。

傷殘鑒定的項目都有哪些? 在很多傷殘鑒定報告當中,只是對傷殘的級別進行了鑒定。其實作為當事人來說,在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時候,一定要與鑒定機構進行溝通。在傷殘等級的鑒定過程中,其實還可以對其他的項目同時進行鑒定。 比如說誤工期的鑒定,護理依賴程度的鑒定,護理期限的鑒定,營養期限的鑒定,后續費的鑒定等。當然這些鑒定項目終的決定權,還在于當事人自己。主要依據的是在交通事故民事賠償上,可能產生爭議的地方一次性進行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