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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7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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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常說勞動者入職用人單位一定要記得簽署勞動合同,這是確定雙方勞動關系的有效憑證。而在市場中,常見的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會有所不同,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共同之處是,用工單位或發包單位都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
由于勞務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義叫“承攬”,外包承攬是屬法律定義的一種經營形式,勞務派遣僅僅是勞動合同法明確的一種用工形式,兩者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基于此,兩者是不能混在一起去考慮。
勞務外包是指企業將公司內的部分業務或職能工作內容發包給相關的機構,由其自行安排人員按照企業的要求完成相應的業務或職能工作內容。

通過勞務派遣降低勞動力成本,實際就是通過同工不同酬、通過制造一批“二等員工”來降低勞動力成本。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同工同酬”,但由于“工”和“酬”的內涵外延不明確,從而實際上不具有可操作性。
“同工同酬”的“工”是指崗位還是績效、工作能力?相同崗位,但是擁有不同的個人工作經驗、工作技能、工作積極性,發給不同的酬勞就違反了“同工同酬”原則嗎?“酬”的范圍又是哪些?
因此,《勞動合同法》頒布僅一年后,法院就輕而易舉地以“司法解答”的形式變相推1翻了《勞動合同法》中關于“同工同酬”的規定。
如何把握同工同酬的標準同工同酬是勞動法確立的一項基本規則,用人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但由于勞動者存在個體差異,因此,不能簡單以不同勞動者是否在相同崗位工作作為“同工”的標準,而應綜合考慮勞動者的個人工作經驗、工作技能、工作積極性等特殊因素,允許用人單位依此對相同工作崗位的勞動者在勞動報酬方面有所差別。
“同工同酬”既然無法精準定義,也就不必遵守,勞務派遣成為企業中的二等員工自然十分普遍。
勞動外包適用《合同法》。發包單位和承包人應根據雙方的合同承擔權利和義務。發包單位基本不對承包人的員工承擔責任。勞務派遣中,對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將于2013年7月1日生效。《勞動合同法》修正案不僅要求勞務派遣實行同工同酬,而且明確解釋了“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規定嚴格控制勞務派遣數量,加大對相應韋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企業必然會“有政策和對策”但是你需要經濟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