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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31 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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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版權簡介版權,
國內網絡中至今未能解決癥結。侵權行為不斷,被起訴的卻寥寥無幾。一方面是普遍缺乏保護版權意識,另一方面盜版者多,分布范圍廣而侵權行為普遍較輕,起訴成功的補償常常不及起訴時人力財力的消耗。包括網站也有版權。禁止演繹(NoDerivativeWorks,簡寫為ND):不得修改原作品,不得再創作。對于中小網站,常見的侵權方式集中于不法轉載。不法轉載的情況的常見情況包括:
轉載變原創
某網站轉載文章,通過更改文章標題等部分內容將文章改頭換面,署名卻不是原作者。這類情況了作者多項權利,包括署名權、編撰權等,是一種極其嚴重的侵權行為。
使用者權與版權限制
早在前網絡時代,為對抗作者享有的版權,一些學者就明確提出,包括讀者和其他作品使用者在內的社會公眾享有一種“使用者權”。根據這種觀點,合理使用不僅是一種消極抗辯,更是社會公眾享有的積極權利。也就是說,一旦版權人將其作品在公眾中傳播,對該作品的合理使用就成為公眾享有的一種“權利”。版權法只是授予版權人在有限時間內的有限權利,而將所有其他權利包括合理使用權都保留給公眾,這已成為版權保護歷史一脈相承的傳統并體現在網絡時代的典型案例中。例如,1992年,美國第九巡回上訴法yuanAccolade公司出于兼容目的解構Sega公司軟件代碼的行為屬于合理使用行為。[5]此后,為達到兼容效果而解構他人軟件就成為一種權利。而在另外一個案例中,美國最高法yuan指出,如果版權法要實現其促進知識進步的目標,就必須為合理使用留出合適的空間。[6]因此,一些學者堅持認為,合理使用是公眾享有的一種如此強有力的權利,以致于可以根本不考慮旨在排除合理使用的合同條款或者技術保護措施的限制??傊?,版權保護與版權限制恰如版權天平兩端的砝碼,任何一端砝碼的不當增減固然會導致天平暫時失衡,而完全去掉“版權限制”的砝碼則勢必摧毀版權天平本身。非商業用途(Noncommercial,簡寫為NC):不得用于盈利性目的。正如經濟學家所津津樂道的,時代在不斷變化,但對經濟學而言,“有所改變的只是答案而不是問題本身。”對于版權法來說也是如此:在網絡時代,版權天平還是那架天平,砝碼還是那兩種砝碼(即“版權保護”與“版權限制”),立法者的任務也依然是保持天平的平衡,有所改變的只是天平兩端托盤中的砝碼數量以及為維持平衡而增減砝碼的頻率。
保護期限
1.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權法規定的14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身及其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后的作者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權法規定的14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4.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權法規定的14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