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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4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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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許可證書的銷毀
第三十四條 對因改版而過期的空白許可證書,發證機構須在《過期空白進出口許可證書封存/銷毀登記表》(見附件5)上登記,經主要負責同志審核無誤后封存。
新版許可證書啟用當年,經報上級主管部門分管負責同志批準,舊版空白許可證書按保密文件銷毀規定予以銷毀,并在《過期空白進出口許可證書封存/銷毀登記表》上如實登記。有關銷毀的請示簽批件及銷毀清單須留存備查。銷毀情況報許可證局。
第三十五條 發證機構應將廢證在《進出口許可證書廢證封存/銷毀登記表》(見附件6)上登記,經主要負責同志審核后封存。廢證保存期為兩年。
保存期滿的許可證書廢證,經報上級主管部門分管負責同志批準,按保密文件銷毀規定予以銷毀,并在《進出口許可證書廢證封存/銷毀登記表》上如實登記。有關廢證銷毀的請示簽批件及銷毀清單須留存備案。銷毀情況報許可證局。
海關管理
1.任何貿易方式進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企業持授權發證機構簽發的進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通關驗放手續。
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機電產品進口時,進口單位持進口許可證按海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對報關進口的列入《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目錄》的機電產品,企業應按照進口機電產品的實際狀態,填報進口貨物報關單和報檢單,如屬《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目錄》內的舊機電產品,按照《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進口手續。
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的重點舊機電產品,以及(境內)區外進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后再出區的重點舊機電產品不需驗核進口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