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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13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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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糾紛養殖場糾紛
③號“坑”:根據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進行環境整治,被拆遷養殖場不符合環評要求,無補償或補償很少。 《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20號)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因為環境整治,經濟開發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養殖業的發展”。
因此,以環境整治或環保的名義要求養殖場無條件接受關停、拆除的要求,本身就是拆遷方逃避合理合法補償的手段,并沒有法律依據。
以環保、違建或政策要求為由壓低或逃避對養殖場的拆遷補償本身就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行為,如果有養殖場主遇到這幾類情況的,千萬不要出于對對方氣勢的畏懼中了拆遷方的圈套。
養殖戶要注意查看并記錄拆遷人員的件信息,積極錄像取證,并時間向專業拆遷律師咨詢求助,律師會用自己豐富的辦案經驗和扎實的專業基礎幫助當事人妥善應對,有效解決問題。確因被劃入禁養區應當進行搬遷的,也要為自己爭取到合理的補償和安置條件。
相信在農村朋友比較關心的幾個問題中,其中有一個肯定和“拆遷”有關,而今天我們要來講講養殖戶所關心的拆遷問題,那就是養殖場拆遷的補償問題。有不少養殖戶朋友都成咨詢過國家征用養殖場有補償嗎?怎么補?補多少?一般來說,養殖場拆遷有兩個主要原因,一是因為大型工程項目的建設需要,二則是因為環境整治需要將養殖場關停或者搬遷。但不管怎么說,養殖場拆遷和普通的房屋拆遷標準是不一樣的,因為養殖場拆遷會涉及到很多附屬財產設施,而不同地區不同規模的養殖場補償標準又不一樣。下面咱們就2019養殖場征用補償新標準一起聊聊。
國家征用養殖場有補償嗎?
首先,答案肯定是有的。種因為國家或者地方建設需要搞旅游開發、大型工程項目建設等需要拆遷的,國家政府會根據實際用地面積進行一定的補償以及重新安排規劃用地等。另外一種就是禁養區的拆遷,很多人都以為被沒有,其實是有的。因為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可知,由于城鄉規劃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畜牧業發展規劃、劃定禁止養殖區或污染嚴重對畜禽養殖密集區域環境進行整治等因素,需要畜禽養殖場所關閉或搬遷,導致養殖場經營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依法對經營者予以補償。




在我國農村及城郊養殖普遍存在,大小規模的傳統養殖場占比很高,現代化規模化養殖場因具有技術上的優勢且更符合現有法律規定,也呈增長趨勢。印發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明確要求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此后,全國刮起持續的關停風暴。2016年1月,被稱為“環保欽差”的中央環保督查組正式亮相,在其收轉案件并督辦的高壓之下,近兩三年里養殖場禁養關停愈演愈烈,廣大養殖業主苦不堪言,但禁養關停養殖場不是政府想關就能關的。
禁養區劃定不合法的,不必關停
《畜牧法》早在2006年就對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的建設范圍作出規定,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人口集中區域為明確的禁養區,同時保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2014年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沿用此規定。現有法律未對禁養區作出其他規定,也就是說,除了前面明確規定的四種情形外,其他禁養區必須由法規規定。
法規分為行規和地方性法規。行規是依法制定的修改的規范性文件,并未對禁養區作出規定,結合《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家把其他禁養區的劃定工作下放到地方,要求科學、依法劃定禁養區。地方性法規是省級及設區的市級人民及其會制定并修改的規范性文件,其中市級法規還須報省級人民及會批準。
因此,禁養區的劃定主體是省、市級人民,各級政府只能在此基礎上作出細化規定。結合我們的辦案經驗,很多省、市人大及會是還沒有出臺相應禁養區劃定文件的,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僅依據政府的禁養區劃定文件要求關停,禁養區的劃定本身不合法,不必關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