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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02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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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的類別
1、法醫類鑒定,包括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鑒定、法醫物證鑒定和法醫毒物鑒定。
2、物證類鑒定,包括文書鑒定、痕跡鑒定和微量鑒定。
鑒定的期限
一般簡單的鑒定事項應當自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而復雜的也應不超過六十個工作日。但若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另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鑒定是指在訴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機關或當事人委托法定鑒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鑒定的適用條件
受理鑒定的鑒定人必須是具備“兩證“資格的鑒定執業人員。鑒定人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執業證書制度。在已實施鑒定人職業資格制度的領域內,未取得相應鑒定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鑒定活動。
主要包括受理的鑒定機構必須是經過認證的、受理人員必須具備專業的資質。在這種情況下,鑒定才具備了鑒定的前提。同時,對于申請鑒定的人員也是有要求的,必須是和案件有關的、能夠影響案件審判的。
鑒定的啟動
建議當事人在訴過程中,即在舉證期限提出申請,經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避免因自行委托而造成額外的費用。

傷情鑒定
又叫人身損傷程度鑒定。傷情鑒定,是鑒定中常見的項目之一,對于確定損傷的性質與程度、推定致傷物體與作用方式、估價損傷的預后及可能發生的后遺癥等,有重要的意義。
鑒定人應當按照鑒定規則,運用科學方法進行鑒定。鑒定后,應當出具鑒定結論,由兩名以上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同一鑒定事項應由兩名以上鑒定人進行。鑒定人對鑒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鑒定人承擔次要責任。
鑒定的啟動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但若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應予準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