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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7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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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時效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時效期間應自其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由于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就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賠償的權利,故此處的“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可以理解為保險人向被保險賠償保險金之日。根據債權讓與的理論,權利受讓人取得權利不能大于原權利,故權利受讓人受讓債權后,該債權的時效應根據原權利人的債權進行判斷。保險代位求償權作為法定債權讓與,其時效也應根據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來確定,即應自被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開始起算。考慮到我國《通則》所規定的時效期間較短,普通時效期間2年,特殊的期限甚至為一年,故從保護權利人的角度,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時效突破法定債權讓與的一般理論,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時效從其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解釋如此規定,并未改變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法定債權讓與的基本觀點,除了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外,保險代位求償權仍應受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權利的限制,必須在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權利范圍內行使。

保險理賠糾紛我們該如何避免
保險理賠糾紛 我們該如何避免理賠糾紛呢? :如實告知,如果如實告知進行正常承保了,不管是哪家保險公司理賠的時候肯定都是很快的,也不會產生糾紛。 第二:了解購買自己購買保險的保險責任。即便別人說的天花亂墜,保險合同中沒有寫到那都是不算數的。 如果確實遇到理賠糾紛,可以通過以下四種方式解決: 1、投訴:向保險公司進行投訴,可以查詢各個公司電話催促處理。 2、撥打保險消費者維權熱線12378,或是親往當地銀保監會投訴。 3、仲裁:仲裁會邀請保險專家來處理糾紛,一般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解決。 4、:如果雙方對理賠有嚴重分歧,可以通過來解決。

保險時效所講的“保險事故”
保險時效所講的“保險事故”在責任保險中有特別的含義,需要注意,責任保險依照保險合同,由保險公司承擔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例如交強險,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代替被保險人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這里面的保險事故并非指交通事故本身,實際是指通過法定途徑認定被保險人對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這個認定的生效,才屬于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理賠責任,時效開始計算,僅有傷害事實的發生,或者僅有第三者向被保險人的賠償起訴,在終生效裁決被保險人承擔責任前,都不屬于責任保險中的保險事故。

保險理賠的及時性不同類型的保險申請
保險理賠的及時性 不同類型的保險申請有不同的理賠時限。一般人壽保險的期限是5年。其他保險只有2年歷史。因此,我們在事故發生后立即向報告并提出理賠申請。 保險公司處理理賠的時候,如果需要相關證明材料的,需要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資料齊全后,保險公司應盡快予以批準。如果情況比較復雜,除非合同中另有約定,應在30天內達成結論,并告知批準的結果。 確定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應當在賠償協議訂立后10日內履行支付保險金的義務;如果不是保險公司的責任,必須在批準結果發出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絕通知并說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