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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09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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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認證從2002年5月1日(后來推遲至8月1日)起實施,原有的產品安全認證和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同期廢止。當前已公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有《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和《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有關問題的通知》。批列入強制性認證目錄的產品包括電線電纜、開關、低壓電器、電動工具、家用電器、轎車輪胎、汽車載重輪胎、音視頻設備、信息設備、電信終端、機動車輛、、安全防范設備等。
至今,已發布多項產品,除批目錄外,還增加了油漆、陶瓷、汽車產品、玩具等產品。
免辦CCC說明:
但針對生產、進口和經營性活動中的特殊情況,中國認可監督管理又發布2002年第8號公告,規定部分產品可申請免辦3C認證。
這部分產品范圍包括:
1.為科研、測試需要進口和生產的產品;
2.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進料或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3.根據外貿合同,出口的產品(不包括該產品有部分返銷國內或內銷的);
4.為考核技術引進生產線需要進口的零部件;
5.直接為終用戶維修目的而進口和生產的產品;為已停止生產的產品提供的維修零部件;
6.其它特殊情況的產品。
對可免于辦理3C認證的產品,生產廠商或代理人應向中國可監督管理提出申請,并
提交符合免辦條件的證明材料、責任書、產品符合性聲明(包括形式試驗報告)等,經批準獲得《免
辦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自2003年5月1日起開始辦理并生效。另外,認可監督管理還規定
,對上述免辦3C認證的產品范圍是第2條、第3條的產品,國內組裝廠或國內生產廠可依據自身方便向所在
地國家直屬的檢驗檢疫局或認可監督管理申請辦理免明。
第十五條 需要進行工廠檢查的,認證機構應當委派具有國家注冊資格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對產品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生產產品與型式試驗樣品的一致性等情況,依照具體產品認證規則進行檢查。
認證機構及其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應當對檢查結論負責。
第十六條 認證機構完成產品型式試驗和工廠檢查后,對符合認證要求的,一般情況下自受理認證委托起90天內向認證委托人出具認證證書。
對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認證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認證結論負責。
第十七條 認證機構應當通過現場產品檢測或者檢查、市場產品抽樣檢測或者檢查、質量保證能力檢查等方式,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實施分類管理和有效的跟蹤檢查,控制并驗證獲證產品與型式試驗樣品的一致性、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持續符合認證要求。
第十八條 認證機構應當對跟蹤檢查全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保證認證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
對于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根據相應情形作出予以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的處理,并予公布。
第十九條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規則的規定,根據獲證產品的安全等級、產品質量穩定性以及產品生產企業的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情況等因素,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進行跟蹤檢查的分類管理,確定合理的跟蹤檢查頻次。
第四十六條 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人員出具或者不實結論,編造或者不實文件、記錄的,予以撤銷執業資格;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認證人員構不再受理其注冊申請。
第四十七條 認證委托人對認證機構的認證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訴,對認證機構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認監委申訴。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中的違規行為,有權向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質檢兩局舉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質檢兩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