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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9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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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給水設備產品(一)強制性認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是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滅火設備產品》(編號:CNCA-C18-03:2014 ) (以下簡稱實施規則)的要求編制, 作為認證實施規則的配套文件。依據實施規則和公共安全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以下簡稱評定中心)的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有關要求,本著維護產品認證有效性、提升產品質量、服務認證企業和控制認證風險等原則,制定并公布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是依據實施規則的要求編制,與實施規則共同使用。 本實施細則適用的產品范圍、認證依據與實施規則中的有關規定保持一致,并根據國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發布的目錄界定、目錄調整等公告實施調整。評定中心依據實施規則的規定,建立生產企業的分類管理要求,結合生產企業的分類,明確消防給水設備產品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實施要求。
合格評定機構從事合格評定服務的機構(認證機構不是合格評定機構)。(本定義引自GB/T27000-2006合格評定詞匯與通用原則)我國消防產品合格評定機構是公共安全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公共安全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是具有獨立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并經國家認可的消防產品認證機構。開展:火災報警設備、消防水帶、噴水滅火設備、汽車消防車產品的強制性認證工作;滅火劑、滅火器、防火門、消火桂、消防水槍、消防接口、消防應急、燈具、防火阻燃材料、可燃氣體報警設備等消防產品的型式認可工作。同時負責"中國消防產品信息網"的信息發布和日常管理。
8.1.2.4認證委托人提出證書延續認證委托時,因企業信息變更等未完成,導致無法受理證書延續認證委托的,評定中心 可在變更等得到確認,經認證決定后,直接換發新證書,有效期五年,新證書與原證書有效期不再銜接。8.1.2.5對于在原證書有效期內,完成證書延續認證決定的,延續原證書有效期,新證書與原證書有效期銜接。對于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后,完成證書延續認證決定的,按照批準日期頒發新的證書, 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