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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7-28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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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根據本辦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二)接受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
(三)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四)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并報小組辦公室備案。

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建立材料工裝準備控制制度
財務部門在每月的月底處理完所有的研究開發項目的領料單、出庫單。研發部門在制訂研究開發項目立項報告的基礎上與財務部門共同建立研發投入核算體系,建立研發人員的績效考核獎勵制度。財務部門和研發部門每月核對領料情況,財務部門作為研發費用記賬依據的原材料領用單必須經過研發部門有關負責人簽署。財務部門依據各研究開發項目的工裝準備費用單據計算各項目的工裝準備費用。
關于長期資產攤銷
研發活動所需的長期資產的購置必須經過研究開發項目相關負責人批準。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攤銷的會計政策經過申報企業的董事會批準,會計部門執行經過批準的會計政策。長期資產攤銷費用在不同研究開發項目之間按照機器工時或其他合理標準分配,各研究開發項目的機器工時或其他標準統計單據須經過研發部門相關負責人簽署。
正確核算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
按照技術轉讓合同和其他合同分明細項目進行核算,盡量與所進行的研究開發項目對應,歸屬哪個項目的收入就列在該項目名下,并且與非高新技術產品 (服務 )區別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