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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08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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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通常方法根據《民事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fa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zhi定的財物:
人民fa院的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應由fa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zhi定一方當事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的,執行人員應在做好被申請執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或到zhi定場所,由被申請執行人將法律文書交付的財物或票證應當直接交付申請執行人簽收。被申請執行人不愿當面交付的,也可以將應付的財物或票證先交給執行人員,由執行人員轉交。對當事人以外的公民個人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fa院應通知其交出。經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fa院就依法強制執行并可按照《民事法》03條的規定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建議,給予其紀律處分。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fa院應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轉交。有關單位和個人持有法律文書zhi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因其過失被毀損或滅失的,人民fa院可責令持有人賠償。執行間接執行:在外國和舊中國的強制執行中,還有間接執行,即對zhai務人的人身加以限制。拒不賠償的,人民fa院可按被申請執行財物的實際價值或者票ju的實有價值裁定強制執行。
律師如何成功代理執行案件?
律師在代理執行案件中需要做的工作:“定期、多次、面對面”地與辦案法官進行溝通。執行案件之復雜、數量之多,已是、zhi法過程中的普遍性的問題。各級fa院的執行法官每天的工作任務也很艱巨,不僅要受理案件,同時還要出外調查、了解被申請人的財產情況,去銀行、工商部門查詢相關信息,因此作為申請人的代理人,應該認真負責地對該案件進行跟蹤,時刻保持和辦案法官的聯系,盡量是能夠和相關人員直接見面接觸,而不是簡單的電話溝通。執行難的產生原因:法制觀念淡薄這一方面是我國人治的理念深厚,地方黨政機關一些領導以權壓法,以言代法,fei法干預執行工作。本人曾代理的執行案件,多的曾去fa院二十次有余,后申請人的執行財產全部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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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院在這幾種情況下可對欠債者wei一住房進行執行。
1.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以及所撫養家屬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提供臨時的周轉房。同時,該規定還提供了一個選擇性的方案,或者是申請執行人同意按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的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答:異議人形式上認為執行行為wei法,但依據的理由是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的,仍然適用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這實際上是建立了一個激勵配合執行的機制。
2.如果執行依據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么fa院必須按照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內容執行。但是考慮到被執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個周轉期,所以給予3個月的寬限期。
不能被認定為“wei一住房”的情況有:
人民fa院在執行程序中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被執行人僅有“一處住房”,應當予以執行:
(1)一審、仲裁案件li案受理后,被執行人因轉讓其他住房而形成一處住房的;
(2)被執行人在城鎮雖只有一處住房,但在當地(縣級的市、縣、區)農村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的;
(3)被執行人的一處住房用于出租、出借的;
(4)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連續一年以上未居住的;
(5)—處住房系執行案件zhai務所指向的標的物的;
(6)其他不宜認定為“一處住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