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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04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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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個人抬頭的發票都不允許稅前扣除。」
并不是所有個人抬頭的發票都不允許稅前扣除,只要是符合真實性原則,與經營相關的允許稅前扣除,比如:
(1)火車的票
(2)出差過程的人身意外保險費
(3)可以稅前扣除的個人醫費發票
(4)屬于職工教育經費范圍的職業資格認證費用
(5)員工入職前的到醫學機構體檢票等
(6)企業為因公出差的員工報銷,個人抬頭的財政收據的簽證費
(7)允許稅前扣除的外籍個人的住房補貼,員工憑發票實報實銷,但由于是員工個人與業主簽訂租賃合同,發票抬頭為個人等。
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取得的房屋租賃所得,應按“財產租賃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房屋為非住房的稅率為20%,房屋為住房的,稅率為10%。
房屋租賃所得計算過程為,每月租金收入依次扣除:房屋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負擔的租賃房屋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其中,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費用扣除標準為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和基礎,但合同成立不一定生效。一般認為,合同成立屬于事實判斷的范疇,只要合同當事人對合同主要內容達成意思一致,就應當認定合同成立。
而合同生效屬于國家對合同效力進行價值判斷和效力評價的范疇,體現了國家干預的原則,合同要想生效,需要具備法定的生效要件。
合同成立,如果當事人要承擔責任,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合同生效,如果當事人要承擔責任,承擔的就是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