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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19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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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百三十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
6)百七十九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7) 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既然在《公司的法》中沒有找到明確答案,我們再看一下行政的法規的規定。2014年2月19日發布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專門規范公司登記行為的行政的法規,該《條例》第二條明文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同時,第四條明文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變更申請材料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規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規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的證件復印件;
3、法律、行政的法規和國無院決定規定公司變更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4、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該文件;其中股東變更登記無須提交該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此,1993年《公司的法》明確要求整體變更參照股份公司設立的程序進行。并基于此原則,將整體變更的凈資產折股要求與股份公司設立要求合并為一章處理。但2005年《公司的法》及2013年《公司的法》將整體變更需符合股份公司條件及設立程序調整為了僅需符合股份公司設立條件,對程序不再按照股份公司設立要求執行。因此,《公司的法》第四章關于股份公司設立的程序性要求并不再適用于第九條規定的整體變更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