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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14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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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設置高層民用建筑內的賓館(旅館)(旅館)飯店防火分區、防煙分區等均應符合《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3.建筑高度不超過24米的人員集中的賓館(旅館)(旅館)飯店為重要的公共建筑,其耐火等級、層數、長度和防火分區等均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4.屋頂采用金屬承重結構時,其吊頂、望板、保溫材料均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屋頂承重構件應采取外包不燃燒材料、噴涂防火涂料等措施。
但面積不超過50m2,且人數不超過10人時可設1個。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與地上層不應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與地下或半地下層的出入口處,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乙級防火門隔開,并應有明顯標志。3.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應分散布置。相鄰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很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m。多層建筑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
(七)消防給水和自動滅火系統:1.建筑高度不足24米的設有空氣調節系統的旅館、餐廳、無樓層服務員的等部位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2.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建筑,除建筑面積小于5平方米的衛生間、廁所和不宜用水撲救的部位外,均應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3.建筑高度不超過100米的一類高層建筑及其裙房的公共活動用房、辦公室、可燃物品庫房和旅館的客房均應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