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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23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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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用磚作為廠房圍護墻時,一般要設置圈梁、連系梁、過梁及基礎梁。圈梁的作用是將墻體同廠房柱箍在一起,以加強廠房的整體剛度,防止由于地基的不均勻沉降或較大振動荷載引起對廠房的不利影響。圈梁設置于墻體內,和柱連接僅起拉結作用。圈梁不承受墻體重量,所以柱上不設置支承圈梁的牛腿。
圈梁的布置與墻體高度、對廠房剛度的要求以及地基情況有關。對于一般單層廠房,可參照下述原則布置:對無橋式吊車的廠房,當墻厚≤240mm,檐高為5~8m時,應在檐口附近布置一道,當檐高大于8m時,宜增設一道;對有橋式吊車或有極大振動設備的廠房,除在檐口或窗頂布置外,尚宜在吊車梁處或墻中適當位置增設一道,當外墻高度大于15m時,還應適當增設。
圈梁應連續設置在墻體的同一平面上,并盡可能沿整個建筑物形成封閉狀。當圈梁被門窗洞口切斷時,應在洞口上部墻體中設置一道附加圈梁(過梁),其截面尺寸不應小于被切斷的圈梁。兩者搭接長度的要求可參閱《砌體結構》教材。
給水排水
(1)靠近水源,保證供水的可靠性,并符合生產對水質、水量、水溫的要求
(2)污水便于排入附近江河或城市下水系統
應有利于同相鄰企業和依托城市(鎮)要科技、信息、生產、修理、公用設施、交通運輸、綜合利用和生活福利等方面和協
能源供應
(1)靠近熱電供應地點,所需電力、蒸汽等應有可靠來源
(2)自備鍋爐房和煤氣站時,宜靠近燃料供應地;煤質應符合要求,并備有貯灰場地
(1)要有足夠的用地面積和良好的衛生條件,有危害性的工廠應位于居住區夏季風向頻率的下風側并要有一定的防護地帶
(2)配合城市建設,宜靠近現有城市,以便利用城市已有的公共設施
(3)靠近工廠,職工上下班步行不宜超過30min,高原與高寒地區步行不宜超過15~20mi
施工條件
(1)了解當地及外來建筑材料的供應情況、產量、價格,盡可能利用當地的建筑材料
(2)了解施工期間的水、電、勞動力的供應條件,以及當地施工技術力量、技術水平、建筑機械數量、起重能力等
安全防
(1)工廠與工廠之間,工廠與居住區之間,必須滿足現行安全、衛生、環保各項有關規定
(2)必須滿足人對水、電源的要求
其它
(1)廠址地下如有古墓遺址或地上有古代建筑物、時應征得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和同意建廠文件
(2)避免將廠址選擇在建筑物密集、高壓輸電線路地工程管道通過地區,以減少拆遷
(3)在基本烈度高于七高地區建廠時,應選擇對抗震有利的土壤分布區建廠
(4)廠址不應選擇在不能確保安全的水庫下游與防洪堤附近
在廠房的租賃中,轉租是獲得廠房出租方同意的,而且獲得其裝修或改造的同意意見的,在廠房租賃合同終止或解除時,轉租方或轉租戶對于廠房進行重新裝修改造,雙方按照約定對裝修物可以折價歸出租方所有,轉租方或轉租方可以獲得相當于裝修物折舊后的價款。
但在轉租中,廠房出租方不同意轉租,轉租戶則無權主張上述權利,必須將裝修拆除并且恢復廠房原狀,由此產生的損失只能自己承擔。
4、未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及轉租合同時,面臨合同被隨時解除的風險。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方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租賃方(轉)。”
租賃方(轉)租賃房屋6個月以上的,未與廠房出租方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和轉租合同的,廠房出租方在合理的期限內通知租賃方(轉)后可以隨時解除租賃關系。
若租賃合同的解除,轉租合同也將無法繼續履行下去。
橫崗西坑安良路5號一樓鋼構350平方,報價25塊(3月底空出可預定)
西坑社區富坑南街1-4號:
1:標準1樓1200平方,4月份空出可預定
2:3樓500平方。可做生產,小加工,倉庫有帶裝修辦公室(3月25號空)
3:1樓鋼構。200平方。報價23塊(4月份空出可預定)
橫崗西坑西湖路9號
B棟3000平方
C棟3000平方
B、C兩棟報價24塊,整租,也可分租, A棟已改成公寓可拎包入住。環境幽靜。空地大車位足。(A棟新裝電梯)
西坑社區梧崗路30號
1:二樓1250平方,現成珠寶廠(5月份空出可預定)
第五章 應稅所得オ
5條 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
6條 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的余額,為企業的搬遷所得。
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7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搬遷完成年度,企業應進行搬遷,計算搬遷所得:
(1)從搬遷開始,5年內(包括搬遷當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遷的。
(2)從搬遷開始,搬遷時間滿5年(包括搬遷當年度)的年度。
8八條 企業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為負數的,應為搬遷損失。搬遷損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選擇其一進行稅務處理:
第20條 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搬遷年度應從實際開始搬遷的年度計算。
第21條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于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
第二十四條 企業遷出地和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發生變化的,由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企業搬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