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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7-04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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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就對案件法律后果的判斷來說,辯護律師是有優勢的。然而,問題并非如此簡單。任何的法律決定,除了帶來一定的法律后果外,還可能伴隨著一定的經濟、社會、心理和道德后果。事實上,絕大部分決定都涉及到對相關后果的權衡。每個人的價值偏好、風險承受能力以及對相關價值的重要性排序是各不相同的,而且也是很難探知的(即便通過嫻熟的詢問也很難獲知)。由此,對于相關后果的權衡,被告人是有優勢的。”
然而,對于被告人利益的標準到底如何衡量可能會發生爭議,因此,我國有必要通過刑事法、律師法等相關立法建立刑辯律師無效辯護及民事責任賠償制度。如果被告人認為自己利益因律師或者不當獨立辯護受到損害,可以向提出無效辯護申請,亦可以要求民事責任賠償。在衡量事實與各方證據后,由法官裁量律師獨立辯護是否屬于無效辯護及是否實質性地侵害了被告人利益而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 【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