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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6-29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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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就對案件法律后果的判斷來說,辯護律師是有優勢的。然而,問題并非如此簡單。任何的法律決定,除了帶來一定的法律后果外,還可能伴隨著一定的經濟、社會、心理和道德后果。事實上,絕大部分決定都涉及到對相關后果的權衡。每個人的價值偏好、風險承受能力以及對相關價值的重要性排序是各不相同的,而且也是很難探知的(即便通過嫻熟的詢問也很難獲知)。由此,對于相關后果的權衡,被告人是有優勢的。”
特殊情形下采取律師獨立辯護方式,一般情況下采取以被告人為主導的辯護方式是由我國法律制度,律師職業素質、職業慣例、職業心理以及法律服務市場的競爭機制等多種因素所決定的,這是基于我國律師執業環境而采取的現實主義的做法。當然,基于對律師職業能力的美好愿景,在辯護方式上對律師寄予更高的角色定位或者期望也是可以的。即使這種高標準的執業要求更多的是一種英雄主義,并非針對每個律師而言。
律師必須通過國家考試,被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但從事法律事務的人,一般是基層法律,持有局頒發的法律執業證。也有一些是無證也無正當職業從事法律事務的,俗稱“黑律師”,并不是真正的律師。2、律師必須既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又有執業證書。如果只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也不能被稱為律師。
離婚案件調解的程序
一般離婚案件是指審判人員在調解開始和結束時,均認為原、被告符合或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審判人員只做和好調解或離婚調解的離婚案件。
對于一般的離婚案件,人院進行調解工作分為三個階段:
(1)調解動員階段。
調解動員即審判人員向雙方當事人講解有關的法律規定,針對當事人的認識水平和當事人態度進行教育疏導,動員雙方通過協商。
(2)協商調停階段。
雙方當事人交換意見,審判人員或協助調解的人員居間調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