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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14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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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容器上至少應設置兩套安全泄壓裝置,其泄壓動作壓力應為2.38MPa±0.12MPa;儲存裝置的高壓報警壓力設定值應為2.2MPa,低壓報警壓力設定值應為1.8MPa;儲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裝置系數應按我國現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執行;容器閥應能在噴出要求的二氧化碳量后自動關閉;儲存裝置應遠離熱源,其位置應便于再充裝,其環境溫度宜為-23℃~49℃;儲存容器中充裝的二氧化碳應符合現行國級標準《二氧化碳滅火劑》的規定;儲存裝置應設稱重檢漏裝置。
6、對用于載運油箱中備有自用燃料的機動車輛的裝貨處所,所備二氧化碳的數量應能放出的自由氣體體積至少等于此種至大的能夠密封的裝貨處所總容積的45%。7、對滾裝船的圍蔽裝貨處所,所備二氧化碳的數量應能放出的自由氣體體積至少等于至大處所總容積的45%。8、這里所指的二氧化碳自由氣體的容積應以每千克相當于0.56m計算。
二氧化碳設計用量:本次設計采用全淹沒式,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全淹沒方式的二氧化碳滅火劑用量應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即在滅火劑噴放后在防護區的濃度高于有效滅火濃度,并盡可能對人不產生不良影響的范圍內,消防設計時必須根據防護區的體積、溫度、壓力以及滅火劑的特性來確定滅火劑的用量。對于全淹沒系統,二氧化碳滅火總用量一般為設計滅火用量、流失補償量、管網內和儲存容器內的滅火劑的剩余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