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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6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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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后擬向外國申請專利的保密審查
2.1保密審查請求的提出
申請人擬在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后又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提交專利申請同時或之后提交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請求書。未按上述規定提出請求的,視為未提出請求。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內容應當與該專利申請的內容一致。
2.2保密審查
對提出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請求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參見本章第6.1.2節中的規定進行保密審查。
3國際申請的保密審查
3.1保密審查請求的提出
申請人向專利局提交國際申請的,視為同時提出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請求。
3.2保密審查
國際申請不需要保密的,審查員應當按照正常國際階段程序進行處理。國際申請需要保密的,審查員應當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發出因國家安全原因不再傳送登記本和檢索本的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和國際局該申請將不再作為國際申請處理,終止國際階段程序。申請人收到上述通知的,不得就該申請的內容向外國申請專利。
根據專利法第三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專利局受理和審查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因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是受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之后、授予專利權之前的一個必要程序。
初步審查程序中,審查員應當遵循以下審查原則。
(1)保密原則
審查員在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中,根據有關保密規定,對于尚未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和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內容,以及其他不適宜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2)書面審查原則
審查員應當以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文件為基礎進行審查,審查意見(包括補正通知) 和審查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初步審查程序中,原則上不進行會晤。
(3)聽證原則
審查員在作出駁回決定之前,應當將駁回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通知申請人,至少給申請人一次陳述意見和/或修改申請文件的機會。審查員作出駁回決定時,駁回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是已經通知過申請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實、理由和/或證據。
(4)程序節約原則
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審查員應當盡可能提高審查效率,縮短審查過程。對于存在可以通過補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請,審查員應當進行全i面審查,并盡可能在一次補正通知書中指出全部缺陷。對于存在不可能通過補正克服的實質性缺陷的申請,審查員可以不對申請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進行審查,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可以僅指出實質性缺陷。對于所有缺陷均可以通過依職權修改克服的申請, 審查員可以不發出補正通知書。
除遵循以上原則外,審查員在作出視為未提出、視為撤回、駁回等處分決定的同時,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啟動的后續程序。
撤回專利申請聲明
授予專利權之前,申請人隨時可以主動要求撤回其專利申請。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提交撤回專利申請聲明,并附具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同意撤回專利申請的證明材料,或者僅提交由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撤回專利申請聲明。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撤回專利申請的手續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并附具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同意撤回專利申請的證明材料,或者僅提交由專利代理機構和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撤回專利申請聲明。
撤回專利申請不得附有任何條件。
撤回專利申請聲明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撤回專利申請的生效日為手續合格通知書的發文日。對于已經公布的發明專利申請,還應當在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要求撤銷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但在申請權非真正擁有人惡意撤回專利申請后,申請權真正擁有人(應當提交生效的法律文書來證明) 可要求撤銷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
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是在專利申請進入公布準備后提出的,申請文件照常公布或者公告,但審查程序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