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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6-13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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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請人對專利申請資料進行主動修改時有什么約束?《專利法》第33條中規定,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資料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資料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載的范圍。換句話說,申請人在對專利申請資料進行主動修改時,需要遵守的大原則是: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記載的范圍。除了修正專利申請資料中存在的缺陷之外,申請人利用主動修改的機會可以做的事情還是很多的。
逾期未辦理規定手續的,申請將被視為撤回,專利局將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審批中不進行公布和實質審查,只有受理、初審和授權三個階段。目前,用電子劃撥,郵局采用電子匯兌方式。繳費人通過郵局或繳付專利費用時,應當在匯單上寫明正確的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繳納費用的名稱使用簡稱。專利局受理處或各專利局辦理處收到專利申請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將確定申請日,給予申請號,發出受理通知書。

發明專利申請只允許在提出實審請求時和收到專利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對專利申請資料進行主動修改。申請人接到授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以后,應當按照通知的要求在兩個月之內辦理登記手續并繳納規定的費用。繳納申請費的日期遲不得超過自申請日起兩個月。依據專利法,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審、公布、實審以及授權五個階段。

專利授權證書一般5-7個月可下達。我們每個人都可以自己申請去做,科學技術改變世界,我們只需有一個小小的想法ID就可以變現不可預估的商業價值,企業在市場競爭中也更加具有創新競爭力!新穎性: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中。很多人對于哪些產品可以申請為專利進行保護,并不是熟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