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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維權高性價比的選擇

              發布時間:2020-12-06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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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申請(或專利)的解密程序

                1.專利申請(或專利) 的解密程序

                1.1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提出解密請求

                保密專利申請的申請人或者保密專利的專利權人可以書面提出解密請求。提出保密請求時提交了有關部門確定密級的相關文件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提出解密請求時,應當附具原確定密級的部門同意解密的證明文件。

                專利局對提出解密請求的保密專利申請(或專利) 進行解密確定,并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1.2專利局定期解密

                專利局每兩年對保密專利申請(或專利) 進行一次復查,經復查認為不需要繼續保密的,通知申請人予以解密。

                1.3解密后的處理

                審查員應當對已經解密的專利申請(或專利) 作出解密標記。發明專利申請解密后,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按照一般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審查和管理,符合公布條件的,應當予以公布,并出版發明專利申請單行本;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解密后,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按照一般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進行審查和管理。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解密后,應當進行解密公告、出版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單行本,并按照一般專利進行管理。

                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專利申請(或專利)的解密應按照相關的程序進行。

                一、解密請求的提出

                (一)由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提出

                保密專利申請的申請人或者保密專利的專利權人可以書面提出解密請求。

                (二)由專利局提出

                專利局每兩年對保密專利進行一次復查,經復查認為不需要繼續保密的,可以提出解密。

                二、解密的確定

                (一)解密的決定應當在征求原認為需要保密的部門的意見之后由專利局作出。

                (二)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提出解密請求,應當附具原認為需要保密的國務i院主管部門同意解密的證明文件;未附具證明文件的,仍予以保密。專利局應當將是否同意解密的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三)專利局經復查認為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向原認為需要保密的國務i院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再確定是否需要解密;決定解密的,保密審查員應當發出解密通知書。

                三、解密專利申請(或專利)的程序

                保密審查員應當對已經解密的專利申請(或專利)作出解密標記。發明專利申請解密后,按照一般專利申請進行審批程序和管理。


              專利形式審查制度

              ??專利形式審查制度(the system Of form examination for patent) 又稱“不審查制度”或者“登記制度”。指只對專利申請法定形式要求進行審查,不審查專利申請的實質內容即發明的專利性的制度。這是一種古老的審查制度。在專利制度初期,發明是個別現象,申請專利和授予專利證書的量不大,專利主管機關缺乏系統的資料,不具備在授予專利證書前確定一項發明的專利性的能力。

              ??所以,各國都采用這種制度。這種制度的手續簡便,申請人只需向專利主管機關遞交一份申請書,繳納專利費即可。專利主管機關只審查專利申請案的手續是否完備、文件是否齊全,形式上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專利申請即可被批準,專利權即可被授予。這種制度的優點是:申請案審批迅速、及時、費用少,由于公布早,科技情報得以及時傳播。

              ??缺點是:由于未審查申請案的專利性,專利質量低,保護范圍不明確,第三人難以確定其權利的有效性,在專利權人與他人發生糾紛時易敗訴。登記國也不了解申請案的技術價值,難于學習、借鑒。

              ??法國在1978年前一直沿用此種制度。目前比利時、希臘、意大利、瑞士、阿爾及利亞、伊拉克、突尼斯、埃及、烏拉圭、摩洛哥及非洲馬爾加什聯盟等仍采用此制度。我國專利法規定,對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案采用形式審查制度。


              委托專利代理機構

                1.1委 托

                根據專利法第十九條第1款的規定,在中國內地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或者作為第1署名申請人與中國內地的申請人共同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審查中發現上述申請人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時,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審查員應當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未答復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后,仍然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九條第1款規定的,該專利申請應當被駁回。

                中國內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委托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專利代理機構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答復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和被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發出視為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通知書。

                在中國內地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的申請人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或者作為第1署名申請人與中國內地的申請人共同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審查員應當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未答復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該專利申請應當被駁回。

                委托的雙方當事人是申請人和被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申請人有兩個以上的,委托的雙方當事人是全體申請人和被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被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僅限一家,本指南另有規定的除外。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后,應當指定該專利代理機構的專利代理人辦理有關事務,被指定的專利代理人不得超過兩名。

                1.2委托書

                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書應當使用專利局制定的標準表格,寫明委托權限、發明創造名稱、專利代理機構名稱、專利代理人姓名,并應當與請求書中填寫的內容相一致。在專利申請確定申請號后提交委托書的,還應當注明專利申請號。

                申請人是個人的,委托書應當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申請人是單位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同時也可以附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或者蓋章;申請人有兩個以上的,應當由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此外,委托書還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加蓋公章。

                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可以向專利局交存總委托書;專利局收到符合規定的總委托書后,應當給出總委托書編號,并通知該專利代理機構。已交存總委托書的,在提出專利申請時可以不再提交專利代理委托書原件,而提交總委托書復印件,同時寫明發明創造名稱、專利代理機構名稱、專利代理人姓名和專利局給出的總委托書編號,并加蓋專利代理機構公章。

                委托書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專利代理機構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第1署名申請人是中國內地單位或者個人的,期滿未答復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向雙方當事人發出視為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通知書。第1署名申請人為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期滿未答復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該專利申請應當被駁回。第1署名申請人是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的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期滿未答復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該專利申請應當被駁回。

                1.3解除委托和辭去委托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后,可以解除委托;專利代理機構接受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委托后,可以辭去委托。


              著錄項目變更手續的審批

                審查員應當依據當事人提交的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和附具的證明文件進行審查。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向辦理變更手續的當事人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符合規定的,應當向有關當事人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通知著錄項目變更前后的情況,應當予以公告的,還應當同時通知準備公告的卷期號。

                著錄項目變更涉及權利轉移的,手續合格通知書應當發給雙方當事人。同一次提出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涉及多次變更的,手續合格通知書應當發給變更前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和變更最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手續合格通知書中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應當填寫變更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涉及專利代理機構更換的,手續合格通知書應當發給變更前和變更后的專利代理機構。與此同時,審查員還應當作如下處理:

                (1)涉及享有費用減緩的:

                (i)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全部變更的,變更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未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不再予以費用減緩,審查員應當修改數據庫中的費用減緩標記,并通知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ii) 變更后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增加的,新增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未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不再予以費用減緩,審查員應當修改數據庫中的費用減緩標記,并通知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iii) 變更后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減少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未再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費用減緩標準不變。

                變更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可以根據專利費用減緩辦法重新辦理請求費用減緩的手續。

                (2) 變更前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填寫了聯系人的,變更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未指定原聯系人為其聯系人的,審查員應當刪除數據庫中變更前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指定的聯系人信息。

                (3) 涉及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變更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審查員應當刪除數據庫中變更前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信息。

                (4)按規定應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變更情況的,例如專利權人的變更等,應當公告著錄項目變更前后的情況。

                (5)專利代理機構名稱、地址變更以及按照專利代理條例撤銷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作如下處理:

                (i)對于因專利代理機構的集體著錄項目變更和專利代理機構被撤銷需要統一處理的, 統一修改數據庫中有關著錄項目。

                (ii)被撤銷專利代理機構的專利申請(或專利) 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是中國內地個人或者單位的,自撤銷公告之日起,第1署名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視為專利申請的代表人,另有聲明的除外。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也可以重新委托其他專利代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