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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2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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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讓哪個派遣工走就讓誰走!
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勞務派遣在各地的運行都比較混亂,很多也完全沒有按照勞務派遣的相關規定執行。對公司來說,已經把勞務派遣當做規避風險的一種手段,稍微不滿意,想讓哪個派遣工走就讓誰走!而派遣員工由于對相關法規也不清楚,因此任由公司侵害自己的合法勞動權益。但實際并非如此,如果了解這些規定,還是能夠很好的保障自己的權益。
關于勞務派遣的法律規則
關于勞務派遣的法律規則 新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到第六十七條是對勞務派遣規則的約定,還有人保部出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大家可以去查看了解。 列幾點比較重要的讓大家看看(摘自新勞動法): 1、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規定的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2、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3、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工的用工范圍和用工比例
勞務派遣工的用工范圍和和用工比例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令第 22 號)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令第七十三號)第66條規定,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只有三性崗位才能使用勞務派遣工)。 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同時,《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令第 22 號)第四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令第 22 號)第五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第六條,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5號令)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規定的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因此,勞務派遣工是勞務派遣公司的勞動者,是勞務派遣公司聘用的勞動者。(隸屬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令第七十三號)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基于此規定,勞務派遣工享有社會保險待遇,用工單位必須承擔被派遣者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