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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4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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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前全國人大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的介紹,在確定哪些內容納入典各分編時,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內容具有基礎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規則;二是內容具有普遍性,是社會生活普遍適用的通用規則;三是內容具有穩定性,是經過實踐證明切實有效、可以長期適用的慣常規則;四是內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依法可采用、可約定的規則。
對于《典》為何沒有知識產權編的疑惑,全國人大經研究認為目前條件還不成熟,具體理由有兩個:一是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別法的立法方式,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版權)法,還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行規。“我國知識產權立法既規定民事權利等內容,也規定行政管理等內容,與相關國際條約保持總體一致和銜接。典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難以納入行政管理方面的內容,也難以抽象出不同類型知識產權的一般性規則。”

二是知識產權制度仍處于快速發展變化之中,國內立法等需要不斷調整適應。如現在就將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納入典,恐難以保持其連續性、穩定性。
由于以上原因,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仍適宜采用民事特別法的立法方式,針對不同需求,實行單項立法,已有知識產權單行法律仍將繼續保留,通過知識產權單行法律健全知識產權相關制度,更有利于加強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典中暫不宜設立知識產權編。[1]
當前,知識產權相關立法修法已處于活躍的階段,5月22日在政府工作報告提到,“共同落實中美階段經貿協議”,中美階段經貿協議的開篇就是知識產權相關內容,涉及商業秘密、專利、商標等。其次,《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也正在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可見,為了保持《典》穩定性,暫時不設知識產權編是合理的,在知識產權領域立法修法發展到相對穩定的階段時,借鑒《典》立法“兩步走”的策略,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典》也不失為一種好辦法。

知識產權貫標的好處有哪些?
1、國家戰略大力支持
知識產權貫標與國家“一帶一路”頂層戰略配套。雙創形勢下,政府工作報告頻繁涉及知識產權內容,強調全國要開展知識產權綜合管理改革試點。完善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體系是成長型企業的必然選擇;
2、各部門政策支持
自2014年開始各級部門針對知識產權貫標企業量身打造了多項扶持政策,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培育、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評選等。通過貫標的企業申報各類項目將給予重點支持和加分,如專利運營、專利導航、產品申報等;
從法律上講,知識產權具有三種明顯的法律特征:
1、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力、多邊協定外,依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
2、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
3、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一定期限,期滿后則權利自動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