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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7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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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專利申請
法國發明專利、新型專利以及新式樣專利的申請需要提交的文件以及申請審查的程序。
一、法國發明專利
1.法國發明專利申請文件:
1)說明書暨圖式。
2)委任書(可后補)
2.法國發明專利申請優先權主張:
1)他國第1申請案之申請日起12個月內提出要主張優先權之申請案。
2)申請時即需主張,優先權文件認證本可后補。
3.法國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程序:
1)不需要實審。但是會檢索,然后出具檢索報告。
2)須在申請時或申請日(優先權日)起18個月內提請新穎性調查(否則自動被轉換為新型專利案)。
3)專利申請案于申請日(優先權日)起18個月后公開。
4.法國發明專利專利維持費:自申請日起每年繳交。
5.法國發明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20年。
補充說明:法國發明專利可轉為法國新型專利,但法國新型專利無法轉為法國發明專利。
二、法國新型專利
1.法國新型專利申請文件:
2.法國新型專利申請優先權主張:
3.法國新型專利申請審查程序:
1)注冊制。
2)可另行提請新穎性調查。
4.法國新型專利專利維持費:自申請日起每年繳交。
5.法國新型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6年。
補充說明:方法可以申請新型專利。
三、法國新式樣專利
1.法國新式樣專利申請文件:
2.法國工業設計專利申請優先權主張:
1)他國第1申請案之申請日起6個月內提出要主張優先權之申請案。
3.法國工業設計專利申請審查程序:注冊制。
4.法國工業設計專利專利維持費:每五年續展一次。
對比巴黎公約和PCT操作流程可知,兩種途徑操作流程中A步驟是完全相同的,由此產生的費用也相同(約幾千人民i幣); C步驟在操作的時間和手續上略有差別,但在希望獲得保護的國家對該項專利申請進行審查方面是相同的,由此產生的費用也大致相同(各國收費不同,平均每個國家大約是5萬元左右人民i幣)。另外,通過PCT途徑向其他國家提交專利申請在操作流程上比通過巴黎公約途徑多了一個步驟B,步驟B所產生的費用主要包括PCT國際費、檢索費、傳送費以及初步審查費,大約合計1至2萬元人民i幣。由此看來,通過PCT途徑比通過巴黎公約途徑多花了1至2萬元人民i幣。但是,這多花的費用是不是物有所值,什么情況下該花,什么情況下不該花,下面進行進一步分析。
一項專利要向外國提交專利申請,選擇巴黎公約或者PCT中的哪種途徑主要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所提供發明創造的類型。
我國專利法規定了三種發明創造類型: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巴黎公約可以受理這三種類型的發明創造,而PCT只能受理發明和實用新型,如果企業要在外國申請外觀設計的專利保護,則只能選擇巴黎公約這一種申請途徑。
2、申請專利目標國的數量和申請人資金狀況。
由于通過巴黎公約途徑,需要在12個月內完成向各個目標國提交專利申請以及翻譯等工作,相應地,也要繳納A、B、C步驟所產生的全部費用。根據前面介紹可知,C步驟所產生的費用相對其他步驟而言是巨大的,如果目標國家數目較多,C驟所產生的費用將更加龐大。例如,目標國為10個,那么,C步驟所產生的費用大約合計50多萬元人民i幣。由此可知,當目標國數目較多時,申請人需要在短時間(12個月)內支付相當多的費用。而通過PCT途徑,在臨近30個月的時候才需要支付C步驟所產生的費用,在12個月內只需支付A和B步驟所產生的費用。由此可見,對于目標國數目較多、申請人當前資金又不十分充足的情況,選擇PCT途徑更適合一些。另外,采用PCT途徑C步驟費用的支付時間可以推遲到30個月左右,而非巴黎公約規定的12月,而推遲支付的C步驟費用在推遲的這段時間內為申請人所帶來的利息已經接近于B步驟的費用了,因此,表面上看來,PCT途徑比巴黎公約途徑多支付了B步驟費用,但如果考慮C步驟利息的話,實質上并沒有多支付。
3、發明創造的價值和獲得外國保護的時間
通過巴黎公約途徑,專利申請在12個月之內就進入了目標國的國家階段審查,因此,相對于PCT大約30個月進入目標國而言,巴黎公約專利申請接受實質性審查以及獲得授權的時間通常會早很多。因此,如果申請人希望發明創造盡快進入國際市場,并且對該項發明創造的價值比較有把握,則適宜通過巴黎公約途徑直接向目標國提交專利申請。
相反,如果申請人對自身發明創造的價值把握不大,而且該發明創造涉及的產品并不急于進入國際市場,那么,就適宜通過PCT途徑向目標國提交專利申請。因為通過PCT途徑,在真正進入目標國的國家階段之前,可以根據B步驟所述的國際階段中的國際檢索以及國際初審對專利申請的創造性有更進一步的了解,如果B步驟的國際檢索和國際初審階段就得出發明創造沒有創造性,即使進入國家階段也很有可能不被授予專利,那么申請人就應該慎重考慮是否還繼續進行國家階段,以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再者,申請人可以通過國際階段出具的檢索報告和初審報告對專利申請報告進行修改,這個階段進行修改的話,只要通過中國國內的代理機構即可。如果進入了國家階段,那么修改專利申請報告就必須通過目標國的代理機構,花費比國內要高很多。
4、目標國是否確定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一項專利產品的潛在國際市場不可能很快就確定下來,開始認為產品在歐美等發達國家比較會有市場,可經過一段時間的調研后往往會覺得發展中國家才是產品最i大的需求方。通過巴黎公約途徑,必須在12個月內就確定出目標國,而PCT卻可以延長至30個月。所以,對于在短時間內就能確定潛在市場國家的專利產品,可以通過巴黎公約申請。但在短時間內無法確定目標國的話,PCT不失為一個良好的選擇,PCT公約能避免由于時間緊張而盲目選擇目標國,為申請人爭取更大的經濟利益。
巴黎公約的原則
在工業產權保護方面,公約各成員國必須在法律上給予公約其他成員國相同于其該國國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員國國民,只要他在公約某一成員國內有住所,或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亦應給予相同于該國國民的待遇。
國民待遇原則
優先權原則
《巴黎公約》規定凡在一個締約國申請注冊的商標,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請之日起為期6個月的優先權,即在這6個月的優先權期限內,如申請人再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申請,其后來申請的日期可視同首i次申請的日期。優先權的作用在于保護首i次申請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注冊申請時,不致由于兩次申請日期的差異而被第三者鉆空子搶先申請注冊。發明、實用新型和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人從首i次向成員國之一提出申請之日起,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發明和實用新型為12個月,工業品外觀設計為6個月)以同一發明向其他成員國提出申請,而以第1次申請的日期為以后提出申請的日期。其條件是,申請人必須在成員國之一完成了第1次合格的申請,而且第1次申請的內容與日后向其他成員國所提出的專利申請的內容必須完全相同。
獨立性原則
申請和注冊商標的條件,由每個成員國的該國法律決定,各自獨立。對成員國國民所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不能以申請人未在其該國申請、注冊或續展為由而加以拒絕或使其注冊失效。在一個成員國正式注冊的商標與在其它成員國--包括申請人所在國--注冊的商標無關。這就是說,商標在一成員國取得注冊之后,就獨立于原商標,即使原注冊國已將該商標予以撤銷,或因其未辦理續展手續而無效,但都不影響它在其它成員國所受到的保護。同一發明在不同國家所獲得的專利權彼此無關,即各成員國獨立地按該國的法律規定給予或拒絕、或撤銷、或終止某項發明專利權,不受其它成員國對該專利權處理的影響。這就是說,已經在一成員國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在另一成員國不一定能獲得;反之,在一成員國遭到拒絕的專利申請,在另一成員國則不一定遭到拒絕。
強制許可專利原則
《公約》規定:各成員國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核準強制許可,以防止專利權人可能對專利權的濫用。某一項專利自申請日起的四年期間,或者自批準專利日起三年期內(兩者以期限較長者為準),專利權人未予實施或未充分實施,有關成員國有權采取立法措施,核準強制許可證,允許第三者實施此項專利。如在第1次核準強制許可特許滿二年后,仍不能防止賦予專利權而產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銷專利的程序。《公約》還規定強制許可,不得專有,不得轉讓;但如果連同使用這種許可的那部分企業或牌號一起轉讓,則是允許的。
在專利法學理論中,“專利”一詞在不同的語境中使用,具有不同的含義,主要有三種意思:
1.專利指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依法享有的排他性獨占權。這個意義上所說的“專利”一詞就等同于“專利權”,如“對某種技術享有專利”中的“專利”,就是指專利權。
2.專利指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本身。實際上就是指專利法保護的對象即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本身。
3.專利指載有發明創造內容的專利文獻。如“去查查專利”中的專利,就是指專利文獻。“專利”一詞用得最廣泛的還是第1種含義。許多場合使用的“專利”一詞,實際是表示專利權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