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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7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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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時效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時效期間應自其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由于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就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賠償的權利,故此處的“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可以理解為保險人向被保險賠償保險金之日。根據債權讓與的理論,權利受讓人取得權利不能大于原權利,故權利受讓人受讓債權后,該債權的時效應根據原權利人的債權進行判斷。保險代位求償權作為法定債權讓與,其時效也應根據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來確定,即應自被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開始起算。考慮到我國《通則》所規定的時效期間較短,普通時效期間2年,特殊的期限甚至為一年,故從保護權利人的角度,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時效突破法定債權讓與的一般理論,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時效從其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解釋如此規定,并未改變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法定債權讓與的基本觀點,除了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外,保險代位求償權仍應受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權利的限制,必須在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權利范圍內行使。

保險公司是根據合同里的條款進行賠付的
大家知道,咱們的保險合同其實是一個具有法律效益的契約,也就意味著,你合同里面和保險公司約定的項目,就是保險公司終是否理賠的依據。所以,保險公司是根據合同里的條款進行賠付的。這也就意味著說,即便你買到的這款產品確實是一個非常好的產品,但因為你在投保的過程當中出現了各種問題,那么也有可能是拿不到理賠款項的。很多時候,造成我們理賠困難的原因其實就是兩點。

保險時效所講的“保險事故”
保險時效所講的“保險事故”在責任保險中有特別的含義,需要注意,責任保險依照保險合同,由保險公司承擔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例如交強險,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代替被保險人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這里面的保險事故并非指交通事故本身,實際是指通過法定途徑認定被保險人對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這個認定的生效,才屬于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理賠責任,時效開始計算,僅有傷害事實的發生,或者僅有第三者向被保險人的賠償起訴,在終生效裁決被保險人承擔責任前,都不屬于責任保險中的保險事故。

當前車輛保險理賠糾紛主要存在的類型
當前車輛保險理賠糾紛主要存在的類型 理賠時效糾紛。從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角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汽車出險后,因自身信息原因,對車輛保險理賠存在某種程度的誤解,導致無法向產險公司出示充足有效的理賠證據或是產險公司不一次性告知、慢理賠,造成理賠速度慢等引發理賠時效糾紛。 營運車輛損失糾紛。依據《人民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應予支持。”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主張營運損失的,應當承擔營運損失的證明責任。實踐中,對于營運損失的賠償,如何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損失的具體范圍,證據如何認定,按什么標準賠償是當前困擾產險公司、被保險人、的重要難題。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日益增多。 因保險公司拒賠引發的糾紛。實踐中,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未約定免賠情形下擅自拒絕賠償或對保險合同條款約定的免賠事項未能向被保險人詳細解釋或予以明示,導致雙方引發的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