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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18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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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
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人民認為對應當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的
在立案階段,人民認為對應當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向人民提出申訴的,人民有權要求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認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權通知立案,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十五日內)進行立案。 立案監督是《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監督職能,對促進規范、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實踐中,對于不予立案的情形,報案人應如何救濟,如何進行立案監督也是人們關注的焦點。本文整理了關于不予立案時的法律監督問題的法律條文與知識,為您提供關于一定的參考。

案件不予立案怎么辦?
想要了解案件是否立案,可以自行與、、承辦人員聯系,了解案件進展,但該方法可行性較差,更可行的是委托律師,由律師向辦案機關溝通了解,且部分地區開通有律師網上查詢通道,律師通過專業資格認證,可在網上查詢該案件進展情況。 希望大家看完后,對于不予立案的情況也要理解并接受,因為立案是受法律管理的,也是需要條件的,不是報了案就可以立案,希望大家不要混淆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