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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19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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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華藍環保--珠海環境應急預案申請機構--環境應急預案;
(一)未按規定制定應急預案的情況下,(二)未按規定組織應急預案的培訓關于緊急預案,生產經營部門有以下情況之一,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命令限期改正,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1)在緊急預案制定前未按規定開展風險評價和緊急資源調查的;(2)未按規定開展緊急預案審查或論證的;(3)未按規定進行緊急預案申請的;(4)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部門、人員的,未通知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緊急預案措施的;(5)未按規定進行緊急預案的;(6)未按規定進行緊急預案的情況下的緊急預案的情況下,未實施的緊急預案的情況。
廣州華藍環??萍加邢薰?---珠海環境應急預案申請機構;
三年后如何評價,不需要再次申報嗎?備案管理辦法留下許多懸念,企業環境應急預案三年,如何評價?你想再次申請嗎?企業對應急預案每三年進行一次評價,如果企業沒有變化,是否根據新的指南完善風險評價報告書和應急資源調查報告書?根據新審核指南進行復審嗎?你需要發行新的申請號碼嗎?如果不發行新的申請號碼,應如何表現或證明企業進行了應急預案的回顧性評價。
事實上,制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不僅僅是石油化工企業,還涉及各行各業的所有企業。2015年6月5日開始實施的《突發環境事件緊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企業事業單位應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在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價和緊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制定突發環境事件緊急預案,按分類等級管理原則報告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這一規定實質上是企業制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強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