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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5 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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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數字網絡時代的到來,作品的重制與傳播成本日益低廉,重制質量無缺,無所不在的私人重制嚴重損害了版權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觸動了版權體系的傳統平衡,于是版權人竭力要求強化版權保護,取消對版權的限制——正如美國推出的《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報告即白皮書所述:“在數字世界,合理使用制度的適用范圍將日益縮小,如果不是完全消亡的話。在英國,王室授予書商公司的印刷特權廢除后,書商和印刷商援引文學產權的理論要求對其印刷的圖書給予一定形式的法律保護。”事實上,正如版權發展史所表明的,即使在網絡時代,基于人權的保護、促進競爭、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政策等多方面的需要,版權限制制度也仍然有適用的余地。“即使數字技術將改變一切,也無法改變作者、出版商、唱片制作者、讀者之間的利益關系”,而維持上述利益的平衡則是版權法永遠的目標。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著作權的保護主要包括著作權的基本原則、著作權的主體保護、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著作權保護的內容、著作權保護的期限以及侵權的相關法律責任。
1.“國民待遇”原則。即一個締約國把其他締約國的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當作本國國民的作品加以保護。這是雙邊和多邊協定中幾乎普遍采用的原則。
2.一個締約國給予其他締約國的作品以“起源國待遇”,即給予這些作品以相當于作者所屬的國家或作品次出版的國家給予的版權保護。一些泛美公約曾實行過這一原則。
3.一個締約國給予其他締約國的作品以“第三國待遇”,即甲國給予乙國的作品以丙國作品享有的版權。根據這一原則,所有締約國國民的作品都享有同等的版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