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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6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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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知識產權制度仍處于快速發展變化之中,國內立法等需要不斷調整適應。如現在就將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納入典,恐難以保持其連續性、穩定性。
由于以上原因,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仍適宜采用民事特別法的立法方式,針對不同需求,實行單項立法,已有知識產權單行法律仍將繼續保留,通過知識產權單行法律健全知識產權相關制度,更有利于加強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典中暫不宜設立知識產權編。[1]
當前,知識產權相關立法修法已處于活躍的階段,5月22日在政府工作報告提到,“共同落實中美階段經貿協議”,中美階段經貿協議的開篇就是知識產權相關內容,涉及商業秘密、專利、商標等。其次,《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也正在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可見,為了保持《典》穩定性,暫時不設知識產權編是合理的,在知識產權領域立法修法發展到相對穩定的階段時,借鑒《典》立法“兩步走”的策略,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典》也不失為一種好辦法。

從法律上講,知識產權具有三種明顯的法律特征:
1、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力、多邊協定外,依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
2、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
3、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一定期限,期滿后則權利自動終止。
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享有的財產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據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Mark Lemley,廣泛使用該術語“知識產權”是一個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后出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