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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0-12-09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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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規(guī)定
防火分隔部位設置防火卷簾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除中庭外,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10m;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該部位寬度的1/3,且不應大于20m。
2. 防火卷簾應具有火災時靠自重自動關閉功能。
3. 除規(guī)范另有規(guī)定外,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規(guī)范對所設置部位墻體的耐火極限要求。
4. 當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門和卷簾的耐火試驗方法》GB/T7633有關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熱性的判定條件時,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當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僅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門和卷簾的耐火試驗方法》GB/T7633有關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條件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guī)范》GB50084的規(guī)定,但火災延續(xù)時間不應小于該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
5. 防火卷簾應具有防煙性能,防火卷簾、防護罩等與樓板、梁和墻、柱之間的空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等封堵,封堵部位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
6. 需在火災時自動降落的防火卷簾,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7. 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卷簾》GB 14102的規(guī)定。
調試要求
1. 通電功能調試
1)通電功能調試時,應將防火卷簾控制器分別與消防控制室的火災報警控制器或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相關的火災探測器、卷門機等連接并通電,防火卷簾控制器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
2. 備用電源調試
1)備用電源調試時,設有備用電源的防火卷簾,其控制器應有主、備電源轉換功能。主、備電源的工作狀態(tài)應有指示,主、備電源的轉換不應使防火卷簾控制器發(fā)生誤動作。備用電源的電池容量應保證防火卷簾控制器在備用電源供電條件下能正常可靠工作1h,并應提供控制器控制卷門機速放控制裝置完成卷簾自重垂降,控制卷簾降至下限位所需的電源。
3. 報警功能調試
1)火災報警功能調試時,防火卷簾控制器應直接或間接地接收來自火災探測器組發(fā)出的火災報警信號,并應發(fā)出聲、光報警信號。
2)故障報警功能調試時,防火卷簾控制器的電源缺相或相序有誤,以及防火卷簾控制器與火災探測器之間的連接線斷線或發(fā)生故障,防火卷簾控制器均應發(fā)出故障報警信號。
控制功能調試
1)自動控制功能調試時,當防火卷簾控制器接收到火災報警信號后,應輸出控制防火卷簾完成相應動作的信號,并應符合下列要求:控制分隔防火分區(qū)的防火卷簾由上限位自動關閉至全閉。防火卷簾控制器接到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后,控制防火卷簾自動關閉至中位(1.8m)處停止,接到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后,繼續(xù)關閉至全閉。防火卷簾半降、全降的動作狀態(tài)信號應反饋到消防控制室。2)手動控制功能調試時,手動操作防火卷簾控制器上的按鈕和手動按鈕盒上的按鈕,可控制防火卷簾的上升、下降、停止。
3)自重下降功能調試時,應將卷門機電源設置于故障狀態(tài),防火卷簾應在防火卷簾控制器的控制下,依靠自重下降至全閉。
5. 防火卷簾運行功能調試
1)防火卷簾裝配完成后,簾面在導軌內運行應平穩(wěn),不應有脫軌和明顯的傾斜現象。雙簾面卷簾的兩個簾面應同時升降,兩個簾面之間的高度差不應大于50mm。
2)防火卷簾電動啟、閉的運行速度應為2m/min~7.5m/min,其自重下降速度不應大于9.5m/min。
3)防火卷簾啟、閉運行的平均噪聲不應大于85dB。
4)安裝在防火卷簾上的溫控釋放裝置動作后,防火卷簾應自動下降至全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