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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01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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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審計是指審計機構的專職人員在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及其他經濟活動發生之前所進行的審計。這實質上是對計劃、預算、預測和決策進行審計,如國家審計機關對財政預算編制的合理性、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等進行的審查;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盈利預測文件的審核,內部審計組織對本企業生產經營決策和計劃的科學性與經濟性、經濟合同的完備性進行的評價等。會計核算講究配比原則,根據這個原則,審計人員可充分利用分析性復核方法對收入的各個環節進行審查。
審計報告的標題
審計報告的標題因審計項目和審計內容的不同而不同。
審計報告的主送人
根據內部審計機構隸屬關系的不同而有區別:
財務總監;主管總裁(經理);總審計師(審計總監);董事長;審計等。
審計依據、審計目標、審計范圍、審計內容、審計人員、審計時間
審計出的主要問題及問題形成的原因
審計出的主要問題要根據重要性(金額大小、性質、影響程度等)原則,對問題進行排序。基本要求是:讓所有收到報告的人都能讀懂問題的來龍去脈。
被審計對象在審計期間就已經審計出的問題的整改行動及糾正措施
不能堆砌數字,沒有活情況。
審計調查報告只有把“死數字”與“活情況”結合起來,相互印證、補充,才有說服力、可信度。如果只是數字的堆砌、指標的羅列,必然是軟弱無力,這種空洞無物,枯燥死板的報告肯定不會受歡迎。
不能內容單一,報喜不報憂。
審計要發揮“”功能作用,成為領導的“參謀”,就應真實、準確、客觀,敢于揭短,敢于曝光,才不會貽誤“病情”,才能“對癥下藥”。審計調查報告既要肯定成績,又要揭露問題;既要分析產生問題的客觀因素,又要從體制機制制度方面找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