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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01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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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法醫鑒定出具的黃某為精神發育中度遲滯、無民事行為能
宣告程序是前提。在離婚程序中或離婚程序前,必須通過一個民事法所規定的特別程序,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能力。并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何認定問題,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應當有符合規定的鑒定部門作出行為能力鑒定。本案中,某醫院法醫鑒定出具的黃某為精神發育中度遲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鑒定符合法律規定。因此,韋某應當先向申請確認黃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對方下落不明的送達及立案問題
對方下落不明的送達及立案問題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導致另一方離婚障礙的現象較十年前日益增多。對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的作法,是以對方當事人地址不明確,不符合《民事法》百零八條立案條件為由不予受理;有的是讓當事人宣告另一方失蹤或,相關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這樣處理,給當事人不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成本,而且也給當事人帶來了巨大的時間成本。如果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幾年的時間,才能達到解除人身關系束縛的目的,不利于時代的發展和效率。而現今,越來越多的采取了公告送達的方式。一般的具體做法為: 步:一方當事人向立案起訴離婚; 第二步:按一方當事人提交的郵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若被退回,初步證實對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訴方當事人或向有關部門收集另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杳無音信的補強證據,進一步認定對方法律文書地址無法直接送達; 第四步:由在公告欄和相關媒體上刊登公告,進行公告送達。在公告中告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不及時參與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國內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個月。 第五步,公告期滿,視為送達,進行缺席開庭和。一般會離婚。 當然,這種案件處理方式也有弊端。實踐中曾出現一方惡意聲稱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況,再設計收集相關證據,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關系,甚至財產權利也受到了惡意的侵害。由于人身關系的不能申請再審,因此,一旦出現惡意得呈,將無法補救。

繼承糾紛案件立案指引
繼承糾紛案件立案指引 一、 起訴狀要求 1、起訴狀應用黑色鋼筆、簽字筆書寫或打印,不能用圓珠筆、鉛筆書寫。 2、原告應提交起訴狀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數提供相應的副本(單位須加蓋公章、個人須親筆簽名)。 3、請求須明確,當事人在請求中有具體請求金額的,應附計算方法及詳細的計算清單。 二、 管轄確定 因繼承糾紛提起的,由被繼承人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管轄。 三、 提交證明各方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 應提交其明資料,如、簿、、港澳臺胞回鄉證、護照等證件正、反面復印件,驗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