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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3-22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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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建設項目環評資質行政許可事項已于2018年底正式取消。
對于此類行政許可取消事項,要求是“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能要重點轉向制定行業標準規范,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懲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環評技術服務這塊細分市場,生態環境部的要求是“以質量為核心、以信用為主線、以公開為手段、以監督為保障的事中事后管理體系。” 指揮棒下,取消建設項目環評資質審查,宗旨在激發市場活力,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環境監管只是在強化,無放寬之說。
環境影響報告表的主要內容:
(1)建設項目基本情況;
(2)建設項目所在地自然環境、社會環境簡況及環境質量狀況;
(3)評價適用標準;
(4)建設項目工程分析及項目主要污染物產生及預計排放情況;
(5)環境影響分析
(6)建設項目的防治措施及預期治理效果;
(7)結論與建議以及預審意見
環評報告書主要內容:
根據《環評法》《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必備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并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