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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03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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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父母的宅基地,兄妹合資建房,被霸占能起訴返還租金嗎?
張靜律師解答:可以,不過關于租金標準,如原告持有全部租賃合同,可按實際收取的租金分割,如原告無租金證據,則應申請法z院評估租金金額。如下面這個案件,法z院就委托評估公司評估了宅基地房的租金標準,然后按標準判z決返還租金的金額。
判z決書節選:
法z院認為,關于爭議焦點二,劉2應返還的租金收益如何確定。根據2012年1月9日《合約》顯示,劉1出資370000元,劉2出資233200元,出資總額為603200元。根據一審的評估結論,涉案房屋在2008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11日期間的租金收益合計510888元,該期間的收益不足以全部扣減上述出資總額,故應在雙方之間按出資比例分配。據此,劉1應取得收益為510888元×(370000元÷603200元)=313376.26元。而根據2012年4月21日《備忘錄》顯示,劉1收回本金95000元,劉2收回本息105776元,而該收回的本金及本息應來源于上述510888元租金收益,故劉1還應取得收益為313376.26元-95000元=218376.26元。
廣州張靜律師多年來代理大量房產訴z訟案件,有豐富的執業經驗,事人一致好評。特擅長二手房買賣糾紛,商品房買賣糾紛,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房產確權案件及商鋪租賃與買賣糾紛案件,收費優惠,歡迎咨詢。
廣州宅基地買賣協議無效后,賣家能起訴買家支付租金嗎?
張靜律師解答:不可以,法z院不會支持。
《買賣宅基房協議》無效,雙方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李賣家交付房屋給羅買家使用是基于買賣關系而非租賃,且羅買家取得房產使用權時李賣家也獲得了對價的款項,期間雙方均對對方交付的財物進行占有使用,按公平原則,李賣家再要求羅買家另行支付占用期間的租金顯然有悖于公平。故李賣家提出反訴要求羅買家支付從交付之日至2019年7月21日期間的占用費依據不足,法z院不予支持。
廣州親屬侵z占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房,能起訴返還嗎?
張靜律師解答:可以,宅基地糾紛案件,以登記為準,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一般不輕易變更使用人人。如下面這個案件,兒子占了父親的宅基地房經營燒烤,并主張自己出資建房了,不肯搬離。終法z院認為宅基地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判令兒子騰房。
法z院認為:案涉房屋屬于宅基地房屋,雖然麥兒稱其對案涉房屋的建造有進行出資,但依據《物權法》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之規定,案涉房屋的不動產權證上記載的權利人僅為麥父一人,因此,麥兒是否有出資建造案涉房屋,并不影響麥父作為所有權人而對案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法定權利,且該法定權利不因其與麥兒之間的親情關系而被限制。同時,麥兒戶已經擁有一處宅基地房屋,雖然其稱該房屋面積小而居住人口多,但是不能以此作為其可以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的理由,且其占有使用案涉房屋首層前屋亦是用于經營燒烤而非用于居住。《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依據上述規定,麥父要求麥兒騰空交還所占房屋的訴z訟請求,合法有據,法z院予以支持。鑒于麥兒實際占用的是案涉房屋首層前屋部分,且首層前、后屋有明確的間隔,故應判令麥兒騰空交還案涉房屋首層前屋為宜。需要指出的是:在調解過程中,法z院發現本案糾紛的背后蘊含的是麥父、麥兒之間的親情關系出現了問題。雖然麥父的訴z訟請求在法律上得到支持,但本案判z決并不能替代解決雙方之間的深層次問題。故法z院希望麥父、麥兒雙方能秉持“為人子,止于孝;為人父,止于慈”和“家和萬事興”的古訓妥善背后的問題。
廣州借岳父名買宅基地房,離婚后能要回房子嗎?
張靜律師解答:不能要回房子了,只能要求賠償購房款。如下面這個案件,王先生在宅基地還可以過戶的年代,借其岳父名買了一棟宅基地房,登記在岳父名下。離婚后起訴岳父返還宅基地房,但因為現在宅基地已經不能過戶,終法z院也不能判z決返還宅基地房或使用權歸王生,只能判z決其岳父賠償王先生損失了。
王先生與其前岳父之間,其實就是一個借名購買宅基地的問題。借名購買的前提是存在的,以這個作為前提的話,可能有一個效力的問題。王先生這種借名購買宅基地的合同或者口頭合同,肯定是無效的,因為宅基地只能銷售給村集體組織成員。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也有很多借名買房、借名買車的情況,這些借名購買的行為,首先它是不違背法律相關強制性規定或者政策性強制性規定的,這種借買的行為是有效的。如果我們的借買行為突破了相關規定的底線,那就可能是無效借買行為,所以我們要知道,借名購買宅基地法律上是不支持的。
在王先生借名購買宅基地的行為中,不但王先生有過錯,被借名人也是有過錯的,所以在宅基地歸現在的登記人所有的情況下,會有一個補償或者是賠償的方案。而這個終的補償或者賠償的方案,需要王先生通過協商或者訴z訟的方式來解決。對于當時在翻蓋地上物時所出資的費用,需要王先生搜集相關的證據,可以找當時的基建隊由他們來證明當時地上物的加蓋是誰負責的,誰組織的,誰給的錢。其實想要證明這些,也并不是特別困難。法z院會根據所提交的證據,進行一個評估,如果能夠確定當時房子的翻蓋確實是王先生出資,而且是借用王先生前岳父的名義來購買的話,法z院可能會判z決借名行為無效,原來支出的基礎款項以及地上物現在現狀的價值,王先生可以在起訴的時候一并主張,法z院會根據案件的實際審理情況作出相應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