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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30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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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局在初步審查中,對于申請文件中不符合《專利法》要求的,應當給予申請人補正機會,通知申請人在指i定期限內補正。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補正的,其申請視為撤回。補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專利局應當予以駁回。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i員會復審。
??《專利法》第40條規定;“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i院專利行政部門做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并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該規定表明,我國對于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僅進行初步審查。因此,專利局應依照《專利法》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初步審查的要求進行嚴格審查,對符合授權條件的申請及時授予專利權。
??審查目的
??專利形式審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明申請專利的發明是否符合《專利法》關于形式要求的規定,為以后的公開和實質審查做準備;查明申請專利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是否符合《專利法》關于授予專利權的規定,對符合授予條件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依法授予專利權。
申請專利需要提供的資料:
1、發明創造名稱:名稱應簡單、明確地反映發明創造的主題和類型。
2、背景技術:與本發明創造最相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情況。
3、發明創造的技術方案:
產品類的發明創造:結合附圖,清楚、完整地寫明各部件名稱,及其相互之間的聯接關系,并說明其工作過程,所提供方案以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
電子類的發明創造:提供電路圖或框圖,并結合圖中各電子器件或模塊說明其原理;
方法類的發明創造:包括加工工藝、化工產品、藥品、食品等,應詳細地說明其加工工藝步驟及工藝條件的限定,并根據需要提供相應的工藝流程圖;對于計算機、通訊等領域涉及的方法發明創造,則應提供該方法的處理過程,并根據需要提供其流程圖。
4、發明創造的有益效果和優點:描述本發明創造與現有技術對比所具有的積極的效果和優點,且所述的優點和效果是由于采用了發明創造的技術方案而直接獲得的。
5、附圖說明:如果有附圖,附圖應按機械制圖標準繪制。
6、實施例:
產品類和電子類的發明創造:實施例是實現發明創造的一種或多種具體設計方案,如果提供有附圖,該部分應結合附圖進行說明,并將附圖中的標號標注在相應的零件之后,可以根據需要說明其功能、動態構造、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等。
方法類的發明創造:應詳細說明其工藝過程、操作步驟和具體的工藝參數等,通常應該供多種工藝參數結合的實施例方案;對于計算機、通訊等領域涉及的方法發明創造,則應結合流程圖等提供該方法的詳細的具體實現的方案,可以提供多種方案。
優先權要求的撤回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之后,可以撤回優先權要求。申請人要求多項優先權之后,可以撤回全部優先權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項或者幾項優先權要求。
申請人要求撤回優先權要求的,應當提交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撤回優先權聲明。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優先權要求撤回后,導致該專利申請的最早優先權日變更時,自該優先權日起算的各種期限尚未屆滿的,該期限應當自變更后的最早優先權日或者申請日起算,撤回優先權的請求是在原最早優先權日起十五個月之后到達專利局的,則在后專利申請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原最早優先權日起算。
要求本國優先權的,撤回優先權后,已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被視為撤回的在先申請不得因優先權要求的撤回而請求恢復。
優先權要求的恢復
視為未要求優先權并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可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請求恢復要求優先權的權利:
(1) 由于未在指定期限內答復辦理手續補正通知書導致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2) 要求優先權聲明中至少一項內容填寫正確,但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或者優先權轉讓證明。
(3) 要求優先權聲明中至少一項內容填寫正確,但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或者繳足優先權要求費。
(4) 分案申請的原申請要求了優先權。
有關恢復權利請求的處理規定,適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節的規定。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視為未要求優先權的,不予恢復。例如,由于提出專利申請時未在請求書中提出聲明而視為未要求優先權的,不予恢復要求優先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