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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31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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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獨占實施權。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專利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因此,產品發明專利權人和實用新型專利權人獨占實施權的內容具體包括對專利產品的制造權、使用權、許諾銷售權、銷售權和進口權;方法發明專利權人享有的獨占實施權,除了指該專利方法的排他使用權外,還包括對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享有的使用權、許諾銷售權、銷售權和進口權。這里的許諾銷售,是指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可見,外觀設計專利獨占實施權的內容包括對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權、銷售權和進口權。
企業專利管理機構的模式:
從企業的實際情況看,專利管理機構的組織形式是由企業專利工作任務確定的,也因企業規模的大小和業務的多少而有所不同。我國企業的專利管理機構的組織形式一般有以下4種:
1.集中管理形式
在企業中設立專利處或專利科,直屬于企業主要負責人。或是設在綜合技術部門,對企業各部門的專利工作統一管理。
2.分散管理形式
除了在企業中設立專利處或專利科外,企業還可以在二級單位(研究所等)和其他部門設立專利組(室),負責并獨立開展本部門的專利工作。
3.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相結合的形式
在總公司設立專利處(科),各二級單位設立專利組或專利室、直屬于專利處,也可以在各基層單位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專利工作人員,由專利部門統一管理。形成整個企業專利工作網絡。
4.其他形式
一些規模較小、財力有限的企業,可以不設立獨立的專利工作機構,而由其他部門管理專利工作,配備專職或兼職專利管理人員。甚至可以由一個專利代理機構代管專利工作。
專利工作機構的組織形式根據企業的需要和專利工作的職能確定。不論采取何種組織形式,都應以能夠有效地發揮專利作用、執行專利工作目標為原則。只有使專利工作與企業的需要有機地結合起來,使專利工作的方針和做法與企業經營的方針、計劃和戰略活動融為一體,才能使專利管理機構不斷優化、科學和有效。
知識產權的反壟斷實際上是伴隨技術標準中的專利聯合許可而開始的。聯合制定標準對競爭有益。特別是在高科技產業,聯合制定標準是為實現一系列產品的兼容性而普遍采取的方法。兼容性通常要求所有的生產商在制造產品時采用同一技術標準。采用同一標準的行為有助于促進競爭,鼓勵創新,提高生產效率,顯著降低生產商和消費者的成本。但專利權人也是“經濟人”,往往追求自身利益最i大化。他們往往在專利聯營協議中,超過關鍵技術分享所需的必要程度,在許可協議中設置限制競爭條款,集體謀求市場控制力和壟斷利潤。
專利質量的評價
專利質量可按“明白標準”“授權標準”“勝訴標準”三個層次依次進行評價。明白標準是指專利申請文件只介紹清楚了發明的內容,不一定能夠得到授權,難以獲得有效的法律保護;授權標準是指專利申請文件符合授權條件,但經驗豐富的律師可發現保護范圍內的瑕疵,導致“偽專利侵權”抗辯成功;勝訴標準是指專利申請文件沒有與前人相同的撰寫失誤,構成專利侵權要件后就難以被抗辯。因此,撰寫者必須掌握各種典型判例、可預測到各種措辭可能對未來專利侵權訴訟成敗的影響。由于撰寫不利、內在證據缺乏,本來應該受到的專利保護有時卻無法被依法認定,就是專利的質量較差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