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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3 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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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分包和轉包的區別
在一個建筑工地上,出現工程分包和轉包的情況,時有發生。一般情況下建筑企業要想經營,就需要找到工程項目,通過中標拿到承包合同。根據交易對象的不同,建筑工程分包包括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兩類。不過,有些企業拿到承包合同后,也會去選擇分包或轉包出去。因為這樣的話,企業就不用花一分錢在施工上,卻又能獲得很大一筆費用。而對于沒有資質的個人或企業來說,在沒有把握拿到項目情況下,也會找到承包企業協商專包或分包。但是,對于分包和轉包之間的區別,大家可能就難以分清了。

轉包人將合同權利與義務全部轉讓
轉包人將合同權利與義務全部轉讓給轉承包人,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原合同指發包人或總包人與轉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合同,下同)。而內部承包實際上是建筑企業的一種內部經營方式,是明確公司與職工權利義務關系而進行的分工,而這種分工并不是法律和行規所禁止的,所以從效力的認定上,內部承包是成立并生效的。轉包后,轉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約定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全部的建設工程均由轉承包人完成,這樣在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
轉包人對轉承包人的履行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六)建設單位將施工合同范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發包的。工程轉包后,在轉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關系的前提下,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轉承包人應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對原合同發包人承擔責任。同時,轉包人也應按照原合同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對原合同發包人承擔責任。

分包的合法要件建設合同可以分包,但必須依法進行,應當符合下列
分包的合法要件
建設合同可以分包,但必須依法進行,依據我國《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規定,應當符合下列要件:
(1)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承包人分包出去的只能是非主體結構工程的施工任務。
(2)承包人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須征得發包人的同意。
(3)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4)分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
(5)分包只能發生一次,禁止分包單位將其工程再次進行分包。
(6)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