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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5-12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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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禁養區政策養殖場禁養區政策
1、當地政府的財政狀況;地方經濟發展水平高的地方,補償的單價會比較高一點。
2、養殖場是否具有完整合格的手續;經營證照齊全的實際養殖經營者,在經營期間遇到拆遷的,具體數額先協商,協商不成的,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3、是否在當地政府規定的拆遷期限內;各種形式拆遷均會提到“在期限內”,超出規定期限內的不僅不會給予補償,當地政府還會組織力量進行強制拆除。
4、養殖場環評是否過關;養殖場環評等手續過關,那會獲得較高的補償;如果不過關,則可能分文沒有。 由于缺乏關于畜牧養殖場拆遷補償標準的法律明文規定,很多地方對養殖場進行拆遷時往往為了降低成本,通過種種理由和手段壓低甚至不予補償。下面給廣大養殖經營者介紹一下需要注意的“陷阱”。
①號“坑”:養殖場畜禽屋舍未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屬于建筑,拆違無補償。
②號“坑”:養殖場占用農用地,責令限期拆除,不予補償。
關于以上兩種破綻明顯的逃避補償的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及、《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早有規定,也講明了畜牧養殖用地的性質:畜禽養殖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性質仍屬于農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無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這里要注意,如果是占用耕地建設養殖場的,一般較難爭取補償。
也就是說,占用農用地進行養殖場建設和經營的,生產設施用地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生產,無需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拆遷方以這樣的理由責令或強制實施拆除行為的,實際上往往是為了逃避對養殖場主的補償義務的手段。
“外嫁女”有幾種常見的情形?
一、農村女嫁農村男
外嫁女嫁農村男,這種情況是為常見的。農村女沒有遷出原籍,且在原籍有承包地,男方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沒有給外嫁女分配土地或土地補償費的,應當認定為外嫁女仍舊是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遇到拆遷時,應享有與其他被征收人(村民)同等的待遇。
二、農村女嫁城市男
外嫁女嫁入了城市男之后,實踐中從保護外嫁女的權利出發,認為只要外嫁女沒有將遷入男方,則應認定外嫁女仍然享有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但若外嫁女自愿將遷入了男方,應認定其喪失了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
因此,如果仍保留在原集體經濟組織,原集體經濟組織在遇到拆遷時,應將外嫁女納入需安置的農業人口,享受與其他被農民同等的補償、安置政策。
三、喪偶或離婚
從保護婦女權益的角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婦女離婚或喪偶后,其遷回原籍生產生活的,且在其他地方不再享有相關權益的,一般視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
因此,如果遷回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原集體經濟組織在遇到拆遷時,享有與本村其他被征收人同等的待遇。
我們在看社會新聞的時候,常常看到一些因拆遷而導致的觸目驚心的沖突或者是釘在那幾十年不動的釘子戶。為什么老百姓從期待拆遷到害怕遷呢,到底什么樣的拆遷大家才會配合呢?其實要求也不多,總體來說就是合情合法又合理。
一、心系群眾,從群眾利益出發
房子和地是人民群眾安身立命的本錢之一,也是群眾為關注的問題之一。因此,拆遷關系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在拆遷中,要堅決制止亂占濫用耕地,嚴格城鎮房屋拆遷管理,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這樣既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也有利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積極溝通,合理補償
征收集體土地,一方面必須在政府的統一組織和領導下依法規范有序開展。前要及時進行公告,征求群眾意見;對于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可以妥善予以解決,不強行實施。另一方面要加強對實施過程的監管,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防止出現拖欠、截留、挪用等問題。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必須先安置后拆遷,妥善解決好被農戶的居住問題,切實做到被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重大工程項目建設涉及拆遷的,要嚴格執行規定程序和補償標準。
城鎮房屋拆遷,必須嚴格依法規范進行,充分尊重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等方面的意愿。立項前要組織專家論證,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特別是被拆遷人的意見,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要控制拆遷規模,對于沒有經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或群眾意見較大的項目,一律不得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嚴格控制行政強制拆遷的數量,實施行政強制拆遷要嚴格執行相關程序,并報請上一級備案。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禁養區養殖場的法定拆遷流程有:辦理拆遷申請、確定方案、審查、審核與批復、布方案、確定補償標準等,對于禁養區養殖場拆遷應當按照上述流程來進行處理。一、禁養區養殖場的法定拆遷流程有哪些?1、辦理用地申請
用地單位需要征用土地進行項目建設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相關文件、資料,提出用地申請。
2、擬定方案
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用地單位提出的用地申請后,應自申請之日起30日內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審查
國土房管局根據各項相關方案編制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并報送同級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