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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6-07 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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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 科技部、財政、稅務總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折疊建立人工費用控制制度
員工的錄用、辭退應經過研究開發項目相關負責人批準,并編制研發人員名冊,準確核算人員費用。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研究開發項目管理部門統計工時,負責工資計算的部門依據研究開發項目管理部門統計的工時和規定的工資標準制作工資表。研發人員的工資表經過研究開發項目有關負責人簽署后報財務部門發放工資,財務部門依據各研究開發項目的工時統計計算各項目的工資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