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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05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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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編制機關違反本法規定,未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或者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規劃審批機關對依法應當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而未編寫的規劃草案,依法應當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而未附送的專項規劃草案,違1法予以批準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環境影響評價是建立在環境監測技術、污染物擴散規律、環境質量對人體健康影響、自然界自凈能力等基礎上發展而來的一門科學技術,其功能包括判斷功能、預測功能、選擇功能和導向功能。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是指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該考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1保護部與人事部共同組織,包括如下四個科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登記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再次登記。環境影響后評價是在規劃或開發建設活動實施后,對環境的實際影響程度進行系統調查和評估。
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處罰是否受“未批先建”行政處罰追溯期限的影響?
根據發布《關于建設項目“未批先建”觸法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法函[2018]31號)規定,建設項目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期間,由于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違觸法行為一直處于連續或者繼續狀態,因此,即使“未批先建”觸法行為已超過二年行政處罰追溯期限,環保部門仍可以對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觸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不受“未批先建”觸法行為行政處罰追溯期限的影響。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可以調查清楚周圍環境的現狀,預測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范圍、程度和趨勢,提出有針對性的環境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