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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05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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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于工業用地轉讓是有相關政策規定的,這也算是一種法律補充。
1、超出兩年未動工開發建設,未建有廠房的土地,不能直接辦理轉讓過戶手續,必須先按閑置土地處置程序作出處置,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足額收取閑置費后,再另行安排新工業項目。
2、超過出讓合同約定開工時間又未超兩年的,并且投資(扣除土地成本)未達到投資總額25%的不得轉讓,若不繼續開發建設應交納閑置費后,收回土地使用權。
1.建設用地要求工業布置對用地形狀、大小、地形、水源、能源、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及其他特殊要求均應滿足要求。
2.交通運輸要求包括鐵路、水運、公路和連續運輸等形式。
3.防止工業對城市環境的污染主要防止有害氣體、廢水、廢渣及噪聲的污染。
4.工業區與居住區的位置應距離近便,步行不超過30分鐘為宜。
工業用地調整
舊城工業布局調整對舊城工業布局的調整,以改善交通、衛生、生產、生活等情況為主,可采取留、改、并、遷等方式進行。
工業用地布局與城市的關系
(1)工業與居住的用地布置形式有平行式、垂直式和混合式3種。
(2)工業布局與城市總體布局的關系有工業區包圍城市,工業區與其他用地交叉布置,有機結合的組團式布置3種形式。
(3)工業布局對城市用地形態的影響,形成工業地帶、組合城市、多功能綜合區和帶形城市。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五項指標:
1、工業項目投資強度控制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2、容積率控制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
3、工業項目的建筑系數應不低于30%;
4、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5、工業企業內部一般不得安排綠地。但因生產工藝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綠地的,綠地率不得超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