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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6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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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占用補償不合理養殖場占用補償不合理
對房屋進行拆遷的時候,就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房屋拆遷補償的方式主要分為三種,貨幣補償、產權置換、貨幣與產權結合補償三種,那么養殖場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所以,養殖場被征收依照以下規定進行補償:養殖場(魚塘、養豬、羊、牛等)的征收補償包括四方面:對地的補償;對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停產停業的補償;合理的拆遷費用。
有房屋的,補償建筑成本價;有果樹的,按照是否屬于盛果期進行補償。其三,停產停業的補償:依照自己前三年的年均收入衡量自己的停產停業損失,終按照“停產停業期限”與“停產停業年均收入”的乘積來判斷。第四,合理的搬遷費用: 搬遷自己各種設備、動物、生活用品所需的合理費用。對養殖場拆遷補償包括幾方面,根據新政策,養殖戶必須持有養殖場的土地使用證及養殖許可證等,這樣才能拿到補償,包括養殖場房屋拆遷費、停產補償費用及獎勵費用等。
北京懷柔(2017年):每關閉、清退1個畜禽養殖場獎勵10萬元
按照“先退先補”“多退多補”原則,將有專項補償資金支持畜禽養殖業清退。
另外,懷柔還制定了獎勵政策。每關閉、清退1個畜禽養殖場獎勵10萬元。獎勵資金由區財政直接撥付到鎮鄉,由鎮鄉統籌,用于養殖場戶關閉、清退。
(摘自北京晨報《懷柔關閉禁養區畜禽養殖場》供參考——編者)
廣東清遠龍頸鎮(2016年):補償大致為150元/平方米 龍頸鎮已在40個在鄰近村莊、水源地等禁養區的禽畜養殖場簽訂了《清遠市清新區禽畜養殖場自愿拆遷協議書》,協議拆除面積26692.83平方米,協議補償金額397萬多元(大致150元/平方米——編者)。
(摘自南方日報《龍頸拆除26個污染養殖場 發放補貼200余萬》深表謝意,供參考——編者)
羅牛山(2015年):預計獲得3.38億搬遷補償資金
羅牛山公告稱,公司關停的海口區域12家養殖場和一家配套飼料廠將獲得搬遷補償資金合計3.38億元。(全景網)
……
律師說:
養殖場拆遷獲得合理補償的前提是必須證照齊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3號《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相關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依法予以補償。
也就是說,養殖場與普通住宅房屋有一點是相同的,即“有拆就有補”。無論是以環保名義拆遷,還是以工程目的拆除,針對養殖場都應當給予充分、合理的補償,包括土地使用權補償、棚舍補償、棚舍附屬物補償、停產停業補償、可移動設備搬遷費用、不可移動設備的重置成新價、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費等。
但是又不是在任何情況下拆遷關停養殖場都有補償?
禁養區:畜禽養殖禁養區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在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養殖畜禽;禁養區范圍內的已建成的畜禽養殖,由縣依法責令限期搬遷或關閉。
我國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
禁養區包括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法律規定的其他應該劃定的區域。這些禁養區在劃定后5年內不作調整,需調整的應根據指南展開工作。禁養區指縣級以上地方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畜禽養殖關系到城鎮化發展和社會民生,但選址不當將會造成一定程度的水、空氣的污染。地方畜牧業發展應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現狀和規劃,在保護生態環境、符合衛生防疫條件的前提下進行,不能影響到水資源、環境衛生、文化生活等。地方農牧部門和環保部門應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規劃、畜牧企業應主動配合相關部門的安排工作。這對整體經濟的發展和環境衛生的保護是有保護意義的。
禁養區養殖場拆除到底有沒有補償?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共六章三十六條,分別從立法目的、政府職責、監管體制、禁養區、限養區、養豬場建設要求、配套環保設施、排污要求以及拆遷補償等各個方面做了詳細規定。




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28日,被告對原告作出德環罰字【2018】0057號行政處罰決定,內容為:我局于2018年7月2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行為:2018年7月21日對位于夏家店街道夏家店村六社的德惠市憫農養殖專業合作社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養殖場現有蛋雞4000只,該養殖場建在養殖禁養區內,該養殖場未按政府公告要求時限進行關閉搬遷,此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第四款禁止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定。應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行為;拒不停止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縣級以上責令拆除或者關閉。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憑。上述行為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我局于2018年7月2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德環罰告字【2018】000043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2018年7月26日,我局舉行聽證會,因你提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沒有法律依據,不予采納。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大寫)罰款伍萬元整;原告不服此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另查明,原告德惠市憫農養殖專業合作社成立于201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