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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7-24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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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底,知識產權頂層設計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工作法治化水平不斷提高、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導向更加凸顯、知識產權運用效益持續提升、知識產權服務水平穩步提高、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合作和競爭統籌推進、知識產權保護得到加強,為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知識產權創造。深入落實《提升發明專利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專項實施方案(2019—2022年)》,大力實施商標品牌戰略和地理標志運用促進工程。知識產權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持續提升,發明專利審查周期壓減至18.5個月,值發明專利審查周期壓減至14個月,商標注冊平均審查周期穩定在4個月。

關于小專利申請咨詢加強知識產權宏觀政策研究。聚焦構建新發展格局、服務產業鏈供應鏈自主可控等重大戰略部署開展知識產權專題研究,形成一批含金量高、可操作性強的重大政策研究成果,更好為決策提供參考。加強國內外知識產權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研判,完善政策預研儲備工作機制。(辦公室負責)做好專利法實施細則的修訂,加強對地方知識產權立法相關工作的指導,完成《專利審查指南》適應性修改。做好商標法進一步修改準備和地理標志法律制度論證,加快《商標代理管理辦法》等規章的制修訂。研究制定大數據、人工智能、基因技術等新領域新業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開展專利特殊審查政策與機制綜合性評估論證,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審查制度。加強對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知識產權相關條款研究。(條法司負責)

知識產權”一詞在我國作為法律用語,為適應我國改革開放和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需要,將知識產權確認為基本民事權利之一,且設專節規定,但《通則》對知識產權并沒有明確的定義,我國學者也從不同角度對其進行說明。學理上一般認為,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其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成果、商業標志及其他具有商業價值的信息依法所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具有以下含義:
1.知識產權的主體通常是從事創造性智力勞動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社會組織。
2.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創造性的智力活動所產生的非物質性成果,其表現為作品、發明創造、商業標志及其他具有商業價值的信息等。
3.知識產權的內容體現為對智力成果的直接支配和獲取利益的專有權利,即主體對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依自己意志進行的歸屬性控制、使用與處分行為并獲得相應的經濟對價。

確定的目標任務的基礎上,進一步自我加壓,推動改革走深走實。如,《通知》提出,2021年底前,實現值專利審查周期壓縮至13.8個月,力爭提前一年完成部署的審查周期壓縮目標。同步壓縮商標注冊、專利申請后續業務用時,全流程壓減知識產權申請確權周期。同時,針對知識產權轉化利用效率較低的問題,提出開放知識產權基礎數據,完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機制和標準,落實專利開放許可制度等舉措。二是聚焦公眾體驗,著力滿足差異化、多元化需求,進一步提升改革的針對性和精準性。例如,針對申請人對知識產權獲權周期的不同需求,一方面提出建立完善商標注冊綠色通道加快模式,優化專利優先審查機制,另一方面提出進一步優化專利依申請延遲審查機制,便利創新主體核心專利布局。簡化專利、商標業務辦理流程,大力推行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審批告知承諾制,進一步提升業務辦理便利化程度。適應數字化發展新形勢,大力推行專利、商標電子證書,加強對電商平臺開展代理業務的規范和協同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