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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6-17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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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第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該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

2、傷保險賠付難。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既無被派遣勞動者參與,又無相關部門監督,易發生以損害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換取勞務派遣公司利益的行為。一旦涉及勞動報酬支付、傷認定、社會保險繳納等糾紛,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相互推脫,甚至撇開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協商,導致被派遣勞動者維護權益比較困難。尤其是工保險責任,勞動者是直接向勞務派遣單位主張還是向用工單位主張,亦或同時向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主張承擔連帶責任,缺乏統一的操作規范。

因此,勞務派遣涉及到三個主體,分別是勞動者、中介機構和用人單位。
勞動者和中介機構屬于勞動合同,中介機構和用人單位屬于派遣協議。
而正式工是直接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也就是法定責任對象和用工單位是同一個主體。
所以從派遣工轉為正式工,這種說法并不準確。因為法定對象是不同的,并不存在轉移一說。
所謂的轉移,不過是用人單位覺得你合適,把你招為了正式員工而已。也就是和三方中介解除勞動合同,再和用人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相當于辭職換了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