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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5-30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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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流通企業
⒈企業書面報告。
⒉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⒊經年審的國稅、地稅《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經稅務部門簽章)。
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的法定代表人。
⒌《全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⒍企業需提交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或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或經驗資部門簽章)。
⒎其他需要填寫的附表:
〈1〉 進出口經營資格申請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代碼登記表
進出口許可證證書管理規定
章 總 則
條 為加強對各類進出口許可證證書(以下簡稱許可證書)的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許可證書是指由
監制完成且尚未發放的各類具有許可進、出口性質的證明、文件、原產地證書等。
第三條 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受委托,管理各類許可證書,并監督、檢查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部駐各 地辦事處(以下簡稱特辦)所屬進出口許可證簽發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
第四條 發證機構對許可證書的管理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并專人承擔具體管理工作。
發證機構應建立許可證書的內部管理制度,并認真執行。
第六章 許可證書的調劑與遺失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或特辦之間不得擅自相互借用各類許可證書。特殊情況下,確需臨時借用許可證書,須由申請使用方向許可證局提出書面申請,許可證局審核并協商雙方同意后統一安排調劑,并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登記調劑信息。
第二十九條 同一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設立的延伸打印終端間的許可證書調劑由該商務主管部門自主安排,并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進行相應登記。
第三十條 許可證書在倉儲、運輸、保管、使用過程中發生遺失的,相關部門均應立即將有關情況書面報許可證局。
第七章 許可證書的核查
第三十一條 發證機構每季度應對許可證書進行清點核對,核查許可證書的種類、數量等出入庫登記與實際使用情況是否相符。
第三十二條 發證機構發現許可證書出入庫登記與實際使用情況不符的,應立即查找原因,追究相關責任,采取必要防范和整改措施,同時書面報許可證局。
第三十三條 發證機構應于每年一月底前填寫上一年度《進出口許可證書使用情況登記表》(見附件4),并報許可證局。
適用范圍
1.國家規定有數量限制的進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和出口配額招標管理,其他限制進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
2. 2011年實施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為消耗臭氧層物質、重點舊機電產品2類132個10位HS編碼。配額許可證事務局負責簽發重點舊機電產品的進口許可證,授權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簽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口許可證,在京中央管理企業的進口許可證由許可證局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