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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15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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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變更是否需要工商變更登記,乍一聽,像是常識問題。在《公司的法》上,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就股權轉讓都進行了專章規范,這說明股權轉讓屬于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而工商不就是管公司這點事的嗎。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變更應該要辦工商變更登記似乎是理所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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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在《公司的法》中沒有找到明確答案,我們再看一下行政的法規的規定。2014年2月19日發布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專門規范公司登記行為的行政的法規,該《條例》第二條明文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同時,第四條明文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1)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2)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
(4)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無院、地方人民證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證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公司的法》第九十五條出現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有著立法的歷史因素。根據1993年的《公司的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并依照本法有關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辦理。”第九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依法經批準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股份總額應當相等于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依法經批準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應當依照本法有關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