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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29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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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專利申請的審批流程
(1) 涉及國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專利申請,由國防專利局進行審查,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專利局根據國防專利局的審查意見作出授予國防專利權的決定,并委托國防專利局頒發國防專利證書,同時在專利公報上公告國防專利的專利號、申請日和授權公告日。
國防專利復審委i員會作出宣告國防專利權無效決定的,專利局應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專利號、授權公告日、無效宣告決定號和無效宣告決定日。
(2) 涉及國防利益以外的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由專利局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審查和管理。
審查員應當對確定需要保密的專利申請案卷作出保密標記,在對該專利申請作出解密決定之前,對其進行保密管理。保密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均由專利局指i定的審查員進行。
對于發明專利申請,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按照與一般發明專利申請相同的基準進行。初步審查合格的保密專利申請不予公布,實質審查請求符合規定的,直接進入實質審查程序。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保密發明專利權的決定,并發出授予發明專利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
對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初步審查按照與一般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相同的基準進行。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保密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決定,并發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
保密專利申請的授權公告僅公布專利號、申請日和授權公告日。
申請專利需要提供的資料:
1、發明創造名稱:名稱應簡單、明確地反映發明創造的主題和類型。
2、背景技術:與本發明創造最相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情況。
3、發明創造的技術方案:
產品類的發明創造:結合附圖,清楚、完整地寫明各部件名稱,及其相互之間的聯接關系,并說明其工作過程,所提供方案以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
電子類的發明創造:提供電路圖或框圖,并結合圖中各電子器件或模塊說明其原理;
方法類的發明創造:包括加工工藝、化工產品、藥品、食品等,應詳細地說明其加工工藝步驟及工藝條件的限定,并根據需要提供相應的工藝流程圖;對于計算機、通訊等領域涉及的方法發明創造,則應提供該方法的處理過程,并根據需要提供其流程圖。
4、發明創造的有益效果和優點:描述本發明創造與現有技術對比所具有的積極的效果和優點,且所述的優點和效果是由于采用了發明創造的技術方案而直接獲得的。
5、附圖說明:如果有附圖,附圖應按機械制圖標準繪制。
6、實施例:
產品類和電子類的發明創造:實施例是實現發明創造的一種或多種具體設計方案,如果提供有附圖,該部分應結合附圖進行說明,并將附圖中的標號標注在相應的零件之后,可以根據需要說明其功能、動態構造、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等。
方法類的發明創造:應詳細說明其工藝過程、操作步驟和具體的工藝參數等,通常應該供多種工藝參數結合的實施例方案;對于計算機、通訊等領域涉及的方法發明創造,則應結合流程圖等提供該方法的詳細的具體實現的方案,可以提供多種方案。
要求優先權
申請人要求享有優先權應當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1款、第三十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1款以及巴黎公約的有關規定。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1款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優先權要求僅限于外國優先權,即申請人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1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的主題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申請人要求外國優先權,其在先申請未包括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申請人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提交的簡要說明未超出在先申請文件的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的,不影響其享有優先權。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第1款的規定,申請人在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
初步審查中,對多項優先權的審查,應當審查每一項優先權是否符合本章的有關規定。
著錄項目變更
著錄項目(即著錄事項) 包括:申請號、申請日、發明創造名稱、分類號、優先權事項(包括在先申請的申請號、申請日和原受理機構的名稱)、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事項(包括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或者注冊的國家或地區、地址、郵政編碼、組織機構代碼或者居民身i份證i件號碼)、發明人姓名、專利代理事項(包括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機構代碼、地址、郵政編碼、專利代理人姓名、執i業證號碼、聯系電話)、聯系人事項(包括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以及代表人等。
其中有關人事的著錄項目(指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事項、發明人姓名、專利代理事項、聯系人事項、代表人) 發生變化的,應當由當事人按照規定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其他著錄項目發生變化的,可以由專利局根據情況依職權進行變更。
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 轉讓或者因其他事由發生轉移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應當以著錄項目變更的形式向專利局登記。
5.1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5.1.1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
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應當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一件專利申請的多個著錄項目同時發生變更的,只需提交一份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一件專利申請同一著錄項目發生連續變更的,應當分別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多件專利申請的同一著錄項目發生變更的,即使變更的內容完全相同,也應當分別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
5.1.2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
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即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局公布的專利收費標準中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是指,一件專利申請每次每項申報著錄項目變更的費用。針對一項專利申請(或專利),申請人在一次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中對同一著錄項目提出連續變更,視為一次變更。申請人請求變更發明人和/或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應當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請求變更專利代理機構和/或專利代理人的,應當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50元。
例如,在一次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中申請人請求將一件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從甲變更為乙,再從乙變更為丙,視為一次申請人變更,應當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若同時變更發明人姓名,申請人也只需繳納一項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
又如,在一次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中申請人請求將一件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從甲變更為乙,同時變更專利代理機構和代理人,申請人應當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和代理機構、代理人變更手續費50元。
5.1.3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繳納期限
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另有規定的除外;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著錄項目變更申報。
5.1.4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的人
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應當由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或者其代表人辦理;已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因權利轉移引起的變更,也可以由新的權利人或者其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